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核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

  靖边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核制度(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提高网站信息质量,促进政务公开,保守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各类政府信息。

  第二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严格遵循“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信息保密审核应依照《保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改变信息公开范围,也不得随意降低审核标准。

  第四条 保密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报送前要认真填写《靖边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上网发布签发单》,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六条 信息按重要程度分为一般信息、重要信息、特级信息三类。一般信息包括县委、县政府及各部门日常工作、会议、工作措施和进展情况等信息;重要信息包括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主要领导重要活动及重大事项情况等信息;特级信息包括涉及全县的重特大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等信息。

  第七条 信息形成后,根据《靖边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试行)》进行审核,并按照《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保密审核实行“四级负责制”。

  (一)各单位的信息员负责一级审核。主要是信息员在信息采集、整理、编辑、上报等环节,对信息发布的保密性、规范性、准确性负责一级审核。

  (二)各单位的分管领导负责二级审核。主要是对信息员编辑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核、修改和签发。

  (三)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三级审核。当二级审核遇到重要信息、特级信息,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时,需要向主要领导报告或请示,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修改和发布。

  (四)县政府领导负责四级审核。当发布涉及全县重特大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等信息时,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请示县政府领导,由县政府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发布。

  (五)各单位信息审核人员要真实记录审核台账。

  第九条 在拟发布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的,应当进行保密审核。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绝密”“机密”“秘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敏感性信息;

  (三)对建国以来重大历史事件和政治运动的提法与权威部门公开发布情况不一致的;

  (四)与中省市大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

  (五)涉及各级政府未发布的经济数据;

  (六)未处理完结的司法案件、行政执法案件、信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等方面的信息;

  (七)可能违反保密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需报请县保密局审核的信息或县保密局要求审核的信息,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对不按保密规定提交审核或保密审核不严,导致泄密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