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办发〔2018〕69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试行)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政务公开,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改善机关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是指涉及企业主体和群众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将拟定的方案和事由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策决定。

  第二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 根据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全县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计划)。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改革和发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四)涉及实体经济主体、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投资建设社会公共事业项目的情况。

  (九)涉及全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涉及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一)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四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网站、电视或微博、微信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第五条 各单位拟以县政府名义预公开内容需报县政府办公室及县保密局审核,再报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国家秘密的,涉及公开后可能诱发不稳定因素的敏感事项,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