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靖边城区房屋租赁管理,全面规范房屋租赁程序,切实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办理房屋租赁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在靖边城区拥有合法房屋产权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靖边县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办理流程

  出租方(承租方)到靖边县政务服务中心(73号窗口)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资料,双方填写申请表并签字后、由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审核申请资料,并进行现场勘验,对符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规定的业务,审核后,出具《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三、办理要件

  (一)出租人提交的要件:不动产登记证书(房产证、土地证)或者其房屋产权、使用权合法的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承租人提交的要件:租赁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靖边城区周边乡镇村集体房屋,无房产证、土地证的,由村委会开具产权证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4.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

  6、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7.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8.已抵押,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9.经适房、公租房、廉租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10.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五)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六)住房租赁当事人经登记备案取得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证,可作为承租人合法稳定住所(生产经营场所)的证明(用于办理居住证、工商注册登记、孩子上学的房屋租赁合法证明)。

  靖边县房产交易管理中心

  2017年8月7日

  备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可在靖边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房产交易管理中心窗口长期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