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榆林高新区、榆林经开区及中省驻榆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三区一高地”战略布局,深入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333”行动计划,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提升全市科技创新能力,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将开展榆林市2017年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科技型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创办和经营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业务的经济实体。
(二)在榆林辖区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一年以上,运行机制良好,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科研工作成绩。
(三)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开发、生产相关产品,或具有从事科技咨询或科技服务的能力。
(四)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1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
2、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四;
3、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
其中,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五)企业中从事科学研究、科技新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和大中专以上的管理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申报材料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管理制度;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表;
(五)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六)企业主要专职人员的学历证明和职称资格证明复印件;
(七)企业技术成果获奖,专利证明等其他说明企业重大科技活动的材料;
(八)企业厂区生产设备清单(附照片);
(九)其他证明材料。
三、激励措施
(一)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优先申报中省科技项目。
(二)市级科技项目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优先扶持。
(三)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四)对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经费后补助。
四、已认定的科技型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科技型企业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五、申报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本辖区的申报工作。县区企业由县区科技局推荐;榆林高新区和榆林经开区企业由园区推荐;市直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直接报送至市科技局;中省驻榆企业原则上由所在县区科技局推荐,也可直接报送至市科技局。
(二)认定截止时间为8月12日,各申报单位需在限期内将申报材料纸质版(3份)和电子版报送我局工业科,逾期不予受理。相关附件到榆林科技信息网通知通告栏下载(www.ylkj.gov.cn)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魏伟、张琪
联系电话:3885793
联系地址:榆林市常乐路199号二楼218室
电子邮箱:ylkjgyk@163.com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榆林市科技局
2017年7月12日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