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2012年度第3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靖边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批﹝2014﹞9号”文件和榆林市人民政府“榆政土批﹝2014﹞186号”文件批准同意靖边县人民政府征收张家畔镇海则畔村集体土地1.0665公顷(折合16亩)。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靖边县2012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二、征收土地示意图(单位:m)

  三、被征收地所在村(组)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位于靖边县张家畔镇海则畔村,征收土地面积1.0665公顷(其中耕地0.9931公顷,草地0.0734公顷)。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面积以及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耕地

  0.9931

  26.8137万元

  35.7516万元

  草地

  0.0734

  15.75万元/公顷

  社会保障金

  175.1213万元

  五、被征收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

  六、被征收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14日

  国土资源局

  耕保股

  2014年10月15日

  七、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修、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靖边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