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批﹝2014﹞9号”文件和榆林市人民政府“榆政土批﹝2014﹞186号”文件批准同意靖边县人民政府征收张家畔镇海则畔村集体土地1.0665公顷(折合16亩)。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靖边县2012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二、征收土地示意图(单位:m)
三、被征收地所在村(组)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位于靖边县张家畔镇海则畔村,征收土地面积1.0665公顷(其中耕地0.9931公顷,草地0.0734公顷)。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面积以及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耕地 |
0.9931 |
26.8137万元 |
35.7516万元 |
草地 |
0.0734 |
15.75万元/公顷 |
|
社会保障金 |
175.1213万元 |
五、被征收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
六、被征收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14日 |
国土资源局 耕保股 |
2014年10月15日 |
七、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修、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靖边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