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坑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批﹝2013﹞480号”文件和榆林市人民政府“榆政土批﹝2014﹞37号”文件批准同意靖边县人民政府征收东坑镇四十里铺村集体土地5.5924公顷(折合83.886亩)。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靖边县2012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
二、征收土地示意图(单位:m)
三、被征收地所在村(组)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位于靖边县东坑镇四十里铺村,征收土地面积5.5924公顷(其中耕地2.7647公顷,林地2.4449公顷,草地0.1630公顷,建设用地0.2198公顷)。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面积以及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耕地 |
2.7647 |
74.6469万元 |
99.5292万元 |
林地 |
2.4449 |
15.75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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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地 |
0.1630 |
15.75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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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0.2198 |
63万元/公顷 |
五、被征收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六、被征收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2014年5月8日至2014年6月22日 |
国土资源局 耕保股 |
2014年6月23日 |
七、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修、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