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公告书》送达报告

经查,靖边县杨米涧镇养羊协会等96家社会组织存在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度检查的情形,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以及《陕西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本机关拟对其作出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予限期整改的96家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靖边县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本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你们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党政第二办公区1号3303办公室

附件:靖边县民政局拟予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社会组织花名表.xls

靖边县民政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