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中医院北侧消防通道建设及供销社家属院危房改造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了保障中医院北侧消防通道的畅通,消除供销社家属院危房安全隐患,确保该项目合法有序、公平公正推行,根据《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东至王四震西墙,西至杨军东墙,南至中医院北院墙,北至统万路;东西长46.05米,南北长117米,占地面积4.5亩。涉及房屋征收户31户,共需征收房屋60间,需征收建筑面积1710.8平方米。

二、项目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本次征收主体为靖边县人民政府,具体由靖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三、项目监督单位

靖边县监察委员会

四、项目协办单位

靖边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五、签约期限

自本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为签订征收协议期限。

六、补偿依据

被征收土地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包括房屋、附属物等补偿,按照《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涉及有关补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靖政发〔2019〕53号)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七、估价机构的确定

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按有关规定,提供靖边城区范围内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名单,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八、征收补偿办法

被征收户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

1.该征收范围内产权明确宅基地无争议的被征收户,房屋、附属物等按照靖政发〔2019〕53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土地补偿价格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该范围内原供销社家属院内(碳站)的居住户,鉴于其居住多年且对所居住房屋管理维护至今,给予其居住正房每间4.5万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以供销社原分配房屋间数为准)。对于其占用的房屋,根据其居住房屋取得的途径及使用情况,属居住户自行建设或翻修、维修的住户,房屋、附属物等按照靖政发〔2019〕53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3.该范围内后期偷修抢建的彩钢房等建筑,如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并自行拆除到位的,建筑物按照靖政发〔2019〕53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补偿,超出规定拆迁期限的将以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二)产权调换

安置房为现房,房屋征收户可以选择调换在新区的丽景花园(享受限价房价格,即每平米均价3500元左右),差价结算找补。

九、搬迁、过渡费

被征收户如有搬迁时,根据其搬迁数量的多少,县政府给予每户3000—5000元不等的搬迁补助费。对于征收后确无住房的房屋征收户,每户一次性支付12个月过渡费,过渡期间自行解决住房,过渡费按照现有住房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

十、奖励办法及时限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征收户与征收工作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其征收补偿费5%的奖励。

十一、付款结算及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户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一次性向被征收人付清补偿款;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差价结算找补后按照程序完成产权调换工作。

十二、罚责及要求

(一)被征收户在协议签订后拒绝搬迁的,由县政府申请县法院依法搬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与违约责任,处以所征收房屋、附属物、树木等补偿总额5%的罚款(在兑付征收补偿费时予以扣除)。

(二)被征收人与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报请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县政府将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辱骂、殴打、威胁征收工作人员,阻碍正常执行公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征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揭发核实,移交县纪委监委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三、相关事宜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人不得在该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征收的房屋及土地有争议或纠纷的,由被征收户负责自行解决。未能解决的,保存证据,按照“先拆迁后解决”的原则提存补偿款,待争议或纠纷解决后再支付补偿款。

十四、其他事宜

(一)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本方案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解决,本方案由靖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靖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办公地点:靖边县党政第二办公区二号楼8楼

联系人:边俊武

联系电话:0912-4625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