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14723日经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10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了本条例,企业信息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企业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关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关公示年度报告。其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以开展抽查或者根据液化气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