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出台“新招法”强化城市公共客运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近日,靖边县制定出台了《靖边县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试行)》,强化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有了“新招法”,填补了该县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制度的空白,将更好地促进城市客运和交通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靖边县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试行)》一方面明确了城市客运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和经营权期限,出租汽车、公共汽车经营权期满后由县政府收回并重新有偿出让。二是明确了出租汽车、公共汽车经营权证不得擅自转让,按合同规定可以进行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经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城市客运经营企业、驾驶员、出租公共汽车应具有相应经营资质,并规定出租汽车、公共汽车车身应当设置、张贴明码标价表、企业名称、监督电话和其他服务标志,不得擅自在出租汽车、公共汽车内外张贴或者喷印广告、宣传标语等。四是设定了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法律责任,凡非法转让出租汽车或公共汽车经营权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没收非法所得,并对转让人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未依法取得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件从事城市客运营运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其车辆号牌。五是规定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实施信用考核,按照信用得分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对考核等级优良的出租汽车、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城市客运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予以通报,并实施重点监管;对单车考核不合格的出租汽车、公共汽车,责令客运经营企业限期整改,予以通报,并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