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4016087841N/2024-00333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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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4-05-22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靖规〔2024〕003-县政办003靖政办发〔2024〕16号 |
[ 名 称 ]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0日
靖边县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靖边县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考核管理工作,完善临聘人员考核制度,激励临聘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陕西省就业援助办法》《榆林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办法》《榆林市市直单位临聘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是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用的县镇两级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勤人员、市级协管员和经县政府同意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未经县政府同意,由各单位自行聘用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条各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以岗位职责为考核依据,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原则,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考核。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六条考核按照个人述职、民主评测、集体研究、公开公示程序进行。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考核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市级协管员考核结果报所代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时抄送市人社部门备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县、镇两级临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劳动关系,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市级协管员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劳动合同并报所代理的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市人社部门审批。
第八条考核结果基本标准。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业绩突出。
(二)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三)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
(四)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三章 考核管理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由各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共同管理。各用人单位按照岗位补贴发放渠道为临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申报和发放工伤(伤残)待遇、签订与解聘劳动合同等工作;负责临聘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和奖惩等结果应用工作。
第十条各用人单位负责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确定临聘人员工作职责,并按月向主管部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日常考勤和上岗工作等情况。
(一)事假。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每月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7天,超过7天的经用人单位签注意见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每月累计超过5天(不含5天),不超过10天(含10天)的,扣除月岗位补贴10%;每月累计超过10天(不含10天),不超过20天(含20天)的,扣除月岗位补贴30%;每月累计超过20天(不含20天),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扣除月岗位补贴50%。全年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30天,超过规定期限的按辞退处理。
(二)病假。重大疾病(凭医院诊断证明)请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或已不适合履行岗位职责的,按辞退处理。
(三)旷工。一年内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不含5个工作日)以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的,扣除月岗位补贴50%;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10个工作日)的,不超过20个工作日(含20个工作日)的,扣除1个月岗位补贴;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不含20个工作日),不超过30个工作日(含30个工作日)的,扣除2个月岗位补贴。扣回的补贴,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季度退回县财政。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不含30个工作日),按辞退处理。
(四)其他。工伤及法定节假日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辞退意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从辞退之日起停止发放各项补贴和待遇。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存在“吃、拿、卡、要”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处理的;
(六)被各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对象且拒不履行的;
(七)涉及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的;
(八)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九)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协商一致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单位临聘人员的退出,由用人单位按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临聘人员跨部门合理流动和调剂,实行动态管理。临聘人员的流动和调剂需由本人填写《靖边县市协管、公益性、工勤人员改聘申请表》,经现用人单位所在主管部门和接收单位同意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所有县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不得自行临时聘用工作人员,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由用人单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确定招聘人数和工种,起草招聘方案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聘,新招聘临时聘用人员按本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止。2023年4月24日印发的《靖边县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考核管理办法》(靖政办发〔2023〕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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