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4016087841N/2024-00348 [ 主题分类 ] 石油与天然气
[ 发布机构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05-1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靖规〔2024〕002 — 县政办002 靖政办发〔2024〕13号
[ 名 称 ]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瓶装石油液化气配送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瓶装石油液化气配送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来源: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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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瓶装石油液化气配送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5日

靖边县瓶装石油液化气配送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瓶装石油液化气供应秩序,维护液化气经销企业及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成〔2021〕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靖边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销企业(以下简称“供气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向用户提供末端配送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二条 供气企业须与送气人员乡镇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及配送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供气企业可以委托配送企业开展配送业务,但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供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安全特性、符合全县交通道路配送实际的可选车型,由企业自主选购,并统一车辆标识。

第四条 用于城区及取得燃气经营权乡镇供气点的配送车辆,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和所在地镇(街)、新桥农场联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供气(配送)企业要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车辆实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

第六条瓶装液化气送气人员须参加燃气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掌握一定的瓶装石油液化气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从事配送服务。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人员禁止从事配送服务擅自雇佣未经培训人员配送瓶装液化气的违规操作处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

瓶装石油液化气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熟悉城区及各供交通路网

 供气(配送)企业送气服务人员在从事配送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擅自撕启供气企业钢瓶塑封标识和警示标签

不得私自在家中或其他未经核准的场存放瓶装石油液化气含空瓶当天未配送的气瓶应及时送回充装企业供气点存放

禁止私自倒装、拆检、砸压石油液化气气瓶,禁止向气瓶入其他气体,禁止随意倾倒石油液化气残液

配送人员在配送服务时,要随瓶进行入户安检。对用户使用的连接软胶管、灶具、报警装置等进行安全检查并指导用户正确规范使用石油液化气;要向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宣传免费提供安装、检查、试漏、咨询等服务,确保用户安全用气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现场,制止劝告无效的,不得配送瓶装液化气;每次配送要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张贴安全检查警示标志;配送人员认为用户的用气环境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要告知用户并停止供气。

五)不得擅自处理超期、漏气等问题气瓶”,发现气瓶漏气,应及时送回供气企业处理

六)配送人员统一着装,工作服必须印有供气企业标识服务电话,佩戴上岗证,携带配送单和安检记录单做到车辆干净、衣着整洁、热情服务。

禁止配送人员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燃油等工业燃料。

 供气(配送)企业车辆管理遵循以下管理规定:

(一)供气(配送)企业制定符合实际的车辆管理制度。

(二)车辆手续齐全,各类保险在有效范围内。

(三)驾驶人员必须各类证件齐全。

配送车辆必须标有警示语和供气企业名称及配送服务电话;配送车辆须安装防静电地板、静电橡胶拖地带及防火罩;配送车辆运输的瓶装液化气只能立放,不得平放或堆放,每瓶按规范加装两根橡胶防撞圈。

五)供气(配送)企业定期对配送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运行正常。

禁止配送车辆混合装载其他货物。

(七)配送车辆不得倒卖、转借、租赁或转让其他企业和个人。

(八)配送车辆由供气企业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条 供气(配送)企业应积极组织配送员工开展燃气知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优质服务等方面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与服务质量。

十一 配送企业要建立实名制购气系统,实现配送人员手机端操作,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完善用户档案

第十二条 禁止供气企业向非自有钢瓶进行充装,2024年6月30日前供气企业要取消用户自提业务,全面实行配送服务。

十三 供气(配送)企业要向社会公布统一配送服务价格,价格变动时,要提前向用户发布公告;严禁供气(配送)企业及配送人员以任何理由向用户收取其它费用。

十四 供气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配送企业要按照供气企业的经营范围从事配送活动,严禁超出经营许可区域经营配送。

十五 供气(配送)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站点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瓶装燃气。

第十 配送人员离职或者严重违法、违章被开除的,供气企业应当及时收回其从业相关证件,并告知燃气主管部门。供气企业要加强配送人员管理,配送人员在一年2次以上违反相关规定被关部门查处的,由县级燃气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吊销、注销或撤销配送人员从业资格,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燃气管理部门定期公布供气(配送)企业配送人员、车辆、范围,接受社会监督,适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送气服务市场检查督导,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严厉处罚。

第十八条 供气(配送)企业和配送人员在配送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为方便其他乡镇居民使用石油液化气,供气企业可申请设立乡镇换气点,但选址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十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从2024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

解读链接:《靖边县瓶装石油液化气配送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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