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司法局关于《靖边县文化艺术类非学科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靖边县司法局关于《靖边县文化艺术类非学科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扩宽公众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渠道,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靖边县文旅局起草的《靖边县文化艺术类非学科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靖边县人民政府官网,进入靖边县司法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2.关注靖边县司法局公众号,此征求意见下留言提出意见建议。

3.拨打电话:17319804818

4.传真:0912-4643184

5.通信地址:靖边县统万路中段县政府大楼909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办公室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2月18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靖边县司法局

2022年2月14日

靖边县文化艺术类非学科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县文化艺术类非学科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靖边县辖区内文化艺术类非学科培训机构(含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学生文化艺术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非学科培训机构”),是指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在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完成前置审核,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书法类、国学艺术类及其他艺术表演类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三章 审批与监管

第三条 非学科训机构行政审批和业务监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确保非学科培训机构管理规范、运行有序。

第四条 非学科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非学科培训机构的审批首先要经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负责前置审核,再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具体要求和流程由相关部门制定。非学科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年检工作。

第五条 靖边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为非学科培训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靖边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负责非学科培训机构监管工作。

第六条 非学科培训机构应服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开展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由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非学科培训机构审批及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非学科培训机构监管工作。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举办者、行政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第八条 非学科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联合举办的非学科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非学科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非学科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 非学科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第十条 非学科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第五章 机构名称

第十一条 非学科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文化艺术类非学科培训机构,其名称可以继续沿用。

第六章 办学投入

第十二条 非学科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资金和资产须经法定机构验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七章 办学场所与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车库和加盖的房屋、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赁在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等全日制学校的场地办学。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2 年。

第十四条 非学科培训机构办学场所面积,应符合《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用房规定条件,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80%,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办学场所层高(步梯)不得高于3层,办学场所层高(电梯)不得高于5层,办学场所层高(双电梯)不得高于7层。

第十五条 非学科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办学场地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达到要求。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监控录像存储时间不得少于30天。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须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第十六条 非学科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音乐类、口才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音乐类培训教室一般应配备钢琴、多媒体等教学设施。

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应不低于3.5米,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

美术类、书法类、国学艺术类培训教室应设北向采光或设顶部采光,应采用高显色性光源。

第八章 培训项目、课程及教材

第十七条 非学科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课程教学内容。课程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为落脚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

第十八条 非学科培训机构须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教材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编教材,教材(含省编)及相配套的资料库、视频等培训材料应递交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编教材的非学科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建立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

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第十九条 非学科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工作时,应要求本机构教师根据制定培训计划、课程标准及学生的实际情况,以课时或课题为单位,对教学内容、教学步骤、教学方法等进行的具体设计和安排,每课时时长原则上应控制在一至两个半小时之间。教案应包括教学目的、重难点、教学准备、教学过程、练习设计及教学成果等。非学科培训机构原则上在一个培训周期内不得随意更换教师。非学科培训机构及教师不得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微信群打卡等形式布置作业。

第二十条 非学科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每课时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得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第九章 师资队伍

第二十一条 非学科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其中聘用教师应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第二十二条 非学科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艺术类专业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专业理论课、专业课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第二十三条 非学科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 非学科培训机构应要求拟招用从业人员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和诚信等材料。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非学科培训机构在收取培训费用时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制定计价办法,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应在银行设立对公账户,收费纳入机构银行公户统一管理,并将账户信息及收费明细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培训费用,课时收取费用不超过二百元每课时,收取培训费应开具正规票据,对学生并按相关规定退费的。

第二十六条 非学科培训机构不得在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刊登、播发培训广告。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保证性承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宣称或暗示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

第二十七条 非学科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0912-4623618”“0912-4643513”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监督举报。

第二十八条 非学科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县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中省市县有关部门关于非学科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