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司法局关于《靖边县中心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扩宽公众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渠道,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靖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起草的《靖边县中心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靖边县人民政府官网,进入靖边县司法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官网链接:http://www.jingbian.gov.cn)

2.关注靖边县司法局公众号,留言栏提出意见建议。

3.拨打电话:17319804818 传真:0912-4643184

4.通信地址:靖边县统万路中段县政府大楼909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股)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25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靖边县司法局

                                                                                                                                                                       2022年3月21日

靖边县中心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渣土运输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靖边县中心城区(东至东环路含延长生活区和海则畔移民二区、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北至北环路);凡在靖边县中心城区内从事渣土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渣土运输单位及实施其它从事渣土运输、消纳的组织和个人、小型环卫车辆的驾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中心城区以外城市规划区(东至东过境线、南至南过境线、西至西过境线、北至北过境线)以内城乡结合部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渣土运输”是指靖边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修缮、养护、装饰装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其他设施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除有毒有害等特殊垃圾以外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的场外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渣土运输遵循“源头管理、过程监督、安全至上”的原则。

第五条县政府加强对中心城区渣土运输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中心城区渣土运输活动的综合监管工作。发改、住建、生态环境保护、公安交警、交通、工业商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渣土运输管理工作。

涉及审批事项的有关部门应在政府政务大厅设立申请材料集中受理窗口,方便高效服务。

第七条渣土运输实行公司化运营,在依法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车辆营运证等相关文件材料后,报送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告知。

第八条鼓励试点开展渣土资源化综合利用,支持建设单位使用质量达标的渣土综合利用产品。

第九条鼓励渣土运输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开展安全技能培训,提高行业自律能力。

第十条建立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举报渣土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第二章 渣土运输单位准入管理

第十一条中心城区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备案(核准)管理制度。企业从事渣土运输作业前,应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渣土运输备案(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个人挂靠车辆不予核准渣土运输申请,城市管理执法局每年对核准备案的运输企业向社会公布。

备案(核准)制度应当符合县政府提出的优化营商环境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渣土运输备案(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行政审批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具有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营运证;

(四)具有5辆及以上渣土运输车辆且为符合环保要求排放的新型环保智能渣土车(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驾驶人资格和车辆牌照、证件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

(五)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要求统一颜色,统一喷涂“渣土运输”放大字样和公司名称,统一安装放大号牌,统一安装顶灯,统一安装定位管理系统,统一安装限速装置,并配备通讯工具等电子设备;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能满足停车营运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七)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达到有效执行;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实行中心城区渣土运输企业退出机制。渣土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收回渣土运输备案(核准)许可并向社会公布,该企业退出渣土运输市场。

(一)长期不参加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拒不配合和服从主管单位管理的;

(二)根据《靖边县中心城区渣土运输公司考核办法(试行)》,连续两年考核扣分最高的;

(三)因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治要求,社会反映强烈且拒不整改的。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部门对渣土运输车辆查验准入条件合格后,统一安装专用铭牌。专用铭牌包括车辆号牌、运输企业名称、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未悬挂专用铭牌的车辆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第十五条渣土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台账及制度:

(一)车辆登记台账;

(二)车辆清洗台账;

(三)车辆安全检查台账;

(四)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台账;

(五)驾驶人登记台账;

(六)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台账;

(七)实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制度。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得到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和相关人员没有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六条渣土运输企业应在收费点醒目位置公示运输收费标准,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第十七条渣土运输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

(一)加强车辆、驾驶人员管理,与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二)建立车辆行驶记录档案,记录车辆出车情况、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情况;

(三)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上路行驶的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

(四)加强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驾驶人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渣土运输车辆。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渣土交给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或者超过其自身承运能力的企业运输。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书中,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承诺将工程渣土运输业务分包给具有规定资质、证照齐全的渣土运输单位承运。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工程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按要求施工。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渣土运输公示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监管部门等信息。施工现场要做到“六个百分百”(即:1.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2.渣土物料100%覆盖;3.出入车辆100%冲洗;4.施工现场道路100%硬化;5.施工现场100%湿法作业;6.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自觉接受监督,并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中心城区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硬质材料围挡,工地内暂未施工的区域应当覆盖、硬化或绿化,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闲置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

(二)施工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水泥、灰土、砂石等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遮盖或在库房存放。

(三)土方、拆除、洗刨等工程作业时应分段进行,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四级以上或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中心城区内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四)建筑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应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池设施并有效使用,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应进行冲洗,防止泥水溢流,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地出入口应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识,在大规模运输期间,应派专人在出入口指挥交通,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第二十二条中心城区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居民装饰装修作业以及各类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它降尘保洁措施,确保净车出场。各类工程产生的渣土在清运前,应堆放在该工程用地范围内,做好防尘降尘措施,工程竣工交付之前必须清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安排监督人员,检查装载车辆是否具备承运资格,控制车辆装载体积及装载后的密闭情况,检查有无轮胎夹带泥、沙、灰等情况,防止不规范装载车辆驶出工地。

第二十四条渣土运输企业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监督渣土运输车辆的密闭启运和清洗情况,督促驾驶员规范使用运输车辆安装的定位系统等相关电子装置,安全文明驾驶。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加强现场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渣土运输管理措施。

第四章 渣土运输管理

第二十六条渣土运输企业承揽渣土清运工程后,办理以下手续后方可进行渣土运输。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后,办理《靖边县中心城区渣土运输备案(核准)登记》,方可申请办理《靖边县中心城区渣土(砂石)准运证》,核定运输时间、路线等。

《靖边县中心城区渣土运输备案(核准)登记》包含内容:

一般工程类:1.申请表;2.渣土处置方案;3.大气扬尘污染防治方案;4.渣土运输合同;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7.放线记录;8.渣土规范处置及环境卫生承诺书;9.渣土产生区、途经区、消纳区行驶路线;10.渣土运输企业已备案车辆号牌;11.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市政工程类(道路、市政、教育工程):1.县政府会议纪要;2.其他政府部门函;3.中标通知书;4.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5.环境卫生责任书;6.渣土产生区、途经区、消纳区行驶路线;7.渣土运输企业备案车辆号牌;8.渣土运输合同。

第二十七条渣土运输企业在运输渣土时,应当随车携带渣土备案(核准)登记、环境卫生责任书、《靖边县中心城区渣土(砂石)准运证》等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运行,不得随意丢弃、遗撒渣土,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应将工程渣土运输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核准的消纳场所。

第二十八条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应在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业务窗口,方便企业办理责任书、渣土运输备案(核准)登记、车辆通行证等。

因重大庆典、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管理需要,可以规定临时限制排放渣土的时间和区域。

第五章 消纳场所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进行建设和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环保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建筑垃圾必须运输至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第三十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渣土消纳场所:

(一)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

(二)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等保护范围区;

(三)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地区;

(四)泄洪渠及其周边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一条工程回填基坑、洼地等需要收纳渣土的,收纳单位(企业、个人)应当在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提交备案登记材料,符合相关要求予以办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消纳场所卸载建筑垃圾。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个人)应加强对工地、自有场地的监管,因管理不到位,造成违规乱倾、乱倒渣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消纳场所管理单位对进场的渣土运输车辆、渣土方量等情况进行如实登记,不得接受未经备案(核准)的渣土和未经备案(核准)的渣土运输车辆进场倾倒渣土,个人装修施工等零散渣土除外。

第三十五条鼓励以资源化循环利用方式对工程渣土进行终端处置,逐步提高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县政府成立靖边县中心城区渣土运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联合执法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和移送制度、工作考核制度。

第三十七条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联合住建、公安交警、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建设规模、道路运行、环境保护等情况,做好渣土运输数量统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要依托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同住建、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建立渣土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发改、住建、生态环境保护、公安交警、交通、工业商贸等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中心城区的渣土运输管理备案(核准)登记并发放“核准文件”,中心城区渣土消纳场所的监管和中心城区的渣土运输企业日常监管。

县发改局负责垃圾处理费的审核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中心城区建设工作,对全县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监管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和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对妨碍管理、暴力抗法、寻衅滋事、扰乱渣土运输运营秩序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拼装车予以强制报废。

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严厉查处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报废车、非法改装车上路行驶、闯红灯、不按审批路线行驶及未按规定安装号牌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

县交通局负责对申请承运渣土的运营经营企业及车辆进行严格审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指导、督促渣土运输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业内管理、从业人员管理教育和车辆技术管理。

县工业商贸局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

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负责严厉查处渣土施工运输经营企业未按环卫责任要求、运输路线、运输时间、消纳场所及随意倾倒、抛洒等行为。

县环境卫生所协助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对违规违章渣土施工运输经营企业的监管。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核准)告知:

(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渣土运输车辆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将渣土交给未经备案(核准)的企业或个人运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将渣土交给未经备案(核准)的企业或个人运输的,由住建部门对施工单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列入行业“黑名单”。

第四十三条渣土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违法情节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车辆不开顶灯,运输车辆尾部不喷涂放大牌号或喷涂不清晰、不开定位系统的,首次发现,进行教育批评;二次发现,该车辆3天不予备案(核准)登记。(责令停工整改,取消原核准文件,整改达标后,方可重新申请备案核准)

(二)车辆抛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面20平米以下的,对所属渣土公司处5000元罚款且该车辆7天不予以备案(核准)登记;20平米以上的,对所属渣土公司处2万元罚款且该车辆15天不予备案(核准)登记。(责令停工整改,取消原核准文件,整改达标后,方可重新申请备案核准)

(三)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拉运的,对所属渣土公司处5000元罚款且该车辆7天不予备案(核准)登记。

(四)车辆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或不在指定消纳场所倾倒渣土,单次有3辆以下被查处的,对所属渣土公司罚款1万元且该车辆7天不予以备案(核准)登记;单次有3辆以上(含3辆)被查处的,罚款2万元且该车辆15天不予以备案(核准)登记。

(五)在册车辆无备案(核准)手续偷拉偷运渣土,单次有3辆以下被查处的,对所属渣土公司罚款1万元且该车辆7天不予以备案(核准)登记;单次有3辆以上(含3辆)被查处的,对所属渣土公司罚款3万元且15天不予以备案(核准)登记。

(六)不在册车辆未进行备案(核准)登记擅自承运建筑渣土的,车辆暂扣7天(先行登记保存7天)且对组织清运的渣土公司或违法清运人(车辆所以人)处5000元罚款,无道路运输许可的,移交交通部门进行处理。

(七)违规使用国五排放标准以下车辆清运渣土,视违法情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查处并视情节根据本条1-6项规定处理,对施工单位处以1-10万元罚款。

(八)为无备案手续或手续不全建筑工地拉运土方的渣土公司,30天不予备案(核准)登记,已备案(核准)的收回现有备案(核准)许可。(责令停工整改,取消原核准文件,整改达标后,方可重新申请备案核准)

(九)因违反本条1-8项规定被先行登记保存20-25车次的渣土公司,15天不予备案(核准)登记,且收回现有备案(核准)许可。

(十)因违反本条1-8项规定被先行登记保存26-30车次的渣土公司,30天不予备案(核准)登记,且收回现有备案(核准)许可。

(十一)因违反本条1-8项规定被先行登记保存31及以上车次的渣土公司,45天不予备案(核准)登记,且收回现有备案(核准)许可。

第四十四条渣土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渣土运输监管部门与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营、投资、入股渣土运输企业或者购买车辆挂靠渣土运输企业的;

(二)收受礼品、礼金,违法违规办理渣土运输中备案(核准)许可的;

(三)利用职权要求渣土运输企业购买车辆、设备、技术服务的;

(四)接到投诉、举报不及时核查并处理的;

(五)在执法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市政、管线、绿化等工程渣土运输和混凝土等散状建材的运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从2022年 月 日起生效,止于2024年 月 日,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