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司法局关于《靖边县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使用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扩宽公众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渠道,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靖边县住建局起草的《靖边县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使用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靖边县人民政府官网,进入靖边县司法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2.关注靖边县司法局公众号,征求意见下留言提出意见建议。

3.拨打电话:17319804818 传真:0912-4643184

4.通信地址:靖边县统万路中段县政府大楼909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股)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5月15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靖边县司法局 

2022年5月5日

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使用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现将加强城镇燃气使用安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用户是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提高燃气安全意识,掌握燃气安全知识,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燃气,并遵守相关规定。

(一)液化气用户应当购买使用合法经营单位提供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严禁购买非正规渠道燃气。

(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燃具,燃气灶前必须安装自闭阀。

(三)燃气使用过程中,应当有人监护,防止汤水溢出扑灭火焰或干烧造成事故。用气完毕后,管道燃气用户应当关闭燃气灶前阀和燃烧器具阀门,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当关闭钢瓶角阀和燃烧器具阀门。

(四)经常检查室内燃气设施是否完好,定期使用肥皂液、报警器检查是否存在燃气泄漏,严禁使用明火试验检漏。发现室内燃气泄漏时应当首先关闭燃气表前阀门或者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及燃烧器具阀门,然后打开门窗通风,禁止开关电器,之后到室外拨打电话报警并报告燃气供应单位。

(五)及时检测、更换达到标准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燃气表、自闭阀、紧急切断阀标准使用年限为10年;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灶、热水器、采暖炉、不锈钢波纹软管标准使用年限为8年;瓶装液化石油气减压阀标准使用年限为8年;燃气泄漏报警器标准使用年限为5年。

(六)穿越楼层的室内燃气管道与套管空隙应用柔性胶封死。

(七)严禁在户内使用直排式燃具(无排烟筒),严禁在燃气灶上加装节能、聚能环等,严禁使用燃气烧烤动物头蹄、防水材料等改变燃气用途行为或将燃气接到不符合标准规范燃具上使用的行为。

(八)严禁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混用,严禁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与煤火同屋使用,室内燃气不得直接面对用餐人员。

二、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施的接地线;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气源要求、超过使用年限的燃烧器具、连接软管等设施;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或者在使用燃气的房间住人;

(六)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七)盗用燃气、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封闭、毁坏燃气设施或者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含改变房屋结构,把原建筑设计的厨房改为书房、储藏室、衣帽间及开放式厨房);

(九)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十)加热、摔砸、滚动、倒置或者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

(十一)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相互倒灌,违规排放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残液;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增加、改装、迁移或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时,应当由燃气供应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实施。

四、非居民用户应当配备燃气管理人员,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管理台账等,加强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定期检查燃气设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五、房屋出租、出借的,房屋产权人有责任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告知燃气及燃烧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并对燃气设施承担维护、更新责任,不得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提供超过使用年限的燃烧器具等设施。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应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和管理、维护燃气设施。

六、燃气供应单位向用户供气前应当检查用气场所,不得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供应燃气。符合供气条件的,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气合同。

七、燃气供应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进社区、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八、燃气供应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两次用户的燃气设施及安全用气情况,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进行立即整改。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安检中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的用户,燃气供应单位可依法报告监管部门停止供气。

九、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单位应当指导用户正确使用燃烧器具,定期维护保养。

十、淘汰燃气胶管,燃具连接软管应全部改为专用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不得有接口,不得穿墙(门、窗、地面、顶棚),软管两端应当使用螺母固定,由对口安装燃气具的单位更换,并承担保质和维护。

十一、燃气设施、燃具或防爆装置应安装在满足耐火等级要求、给排风良好的厨房、锅炉房、专门房等燃气专用房间,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安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竣工验收等程序;对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上密闭房间(窗户只作为采光时不作为通风)的燃气场所应设置燃气报警装置;对使用流量计的燃气场所应当安装工业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与单位总控室联动,由供气单位负责设计、安装、验收、售后和定期检查,并书面告知用户使用、检查检测、报警处置、超期使用规定等;对餐饮等非居民用户应当安装智能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表有自动切断功能的可匹配,防爆强制排风应联动,自动切断阀可安装在燃气表后),由具有燃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经营、安装、售后和定期检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售后承诺、产品价格等在县燃气中心备案后发布在“靖边燃气”公众号等查询平台上;对多层住宅楼、商住楼等场所居民燃气用户应具备通风条件或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安装报警器,其他一般居民用户提倡安装智能可燃气体报警器。提倡用户购买燃气安全使用责任保险。

十二、上述属“严禁”、“禁止”项的立即整改,属于供气单位或燃具安装单位整改或配合整改的,在接到整改报告后根据情况立即做出安排。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燃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违反安全用气规则情节严重的,燃气供应单位可以依法报告监管部门停止供气。

十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