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公开征求《靖边县共享单车(助力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共享单车管理,规范共享单车运营和使用行为,鼓励引导市民绿色出行,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组织编制了《靖边县共享单车(助力车)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众可以重点对以下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对各政府工作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或建议(第五条);

(二)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经营条件及管理要求的意见建议(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对运营企业考核标准的意见或建议(第十六条);

(四)其他意见或建议。

二、公开征集意见时间

2023年7月10日—2023年7月17日。

三、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途径

1.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1305522164@qq.com。

2.通过书面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党政第二办公区2号楼416,联系电话:0912-4726856。

特此公告。

附件:靖边县共享单车(助力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靖边县中心城区共享单车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共享单车在绿色低碳、快捷方便群众出行和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等方面的作用,解决共享单车乱停乱放、违规骑乘、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榆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榆林市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榆城管委发〔2022〕1号)、《靖边县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第19次)等文件精神。借鉴其他市县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规范靖边县中心城区共享电单车(助力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的管理办法。

(一)坚持服务为本原则。树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公众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绿色、更经济的出行服务。

(二)坚持规范有序原则。统一标准,合理控制投放总量,实施科学有效监管,为共享单车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坚持鼓励创新原则。探索政府与企业合作新模式,鼓励运营企业推进服务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坚持共享共治原则。健全共享单车监管规则和运营保障体系,支持共享经济发展,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治理格局。

第二条 共享单车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自行车分时租赁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靖边县城区范围内共享单车运营、服务、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共享单车的运营管理坚持控制总量、企业主责、规范有序、多方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 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引导、规范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共享单车服务的监督管理。

(一)靖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共享单车(助力车)管理的主管部门,经征询公安(交警)部门意见,引导企业有序投放,同时查处道沿上未按规定停放或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靖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建立共享单车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共享单车监管平台,将运营车辆信息和考核评价信息接入数字城管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会同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合理确定共享单车投放总量和动态调控标准;

(二)靖边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参与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政策研究制定;依法依规加强出租车、网约车、公交车等行业营运秩序监管,及时查处违规运营行为;做好共享单车和城市公共交通有效对接,在大型公交站点设立单车停放点或接驳点;

(三)靖边县公安局负责共享单车的登记挂牌、秩序管理等工作,查处道沿下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或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故意丢弃、损毁、非法占有和涉嫌经济犯罪等行为;会同县委网信办和工业商贸局加强共享单车网络信息安全监管;

(四)靖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做好共享单车泊位建设工作;

(五)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慢行交通系统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增加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资源;

(六)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单车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对共享单车产品质量加强监管,依法查处企业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七)靖边县委网信办配合做好舆情监测工作,发现敏感信息及时研判处置,管控谣言信息和有害信息;

第六条 靖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会同公安交警大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法律规定或授权范围内负责城市道路人行道和其他城市公共区域共享单车停放站(点)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工作,设置停放区域,维护停放秩序。

第七条停放站(点)的规划设置应当听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充分吸收所属镇(街道)意见。

第二章 运营企业条件及管理要求

第八条 运营企业应具备的经营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在靖边县内建立资金结算中心、按规定报送相关经营数据;

(二)在靖边县有固定办公场所、固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并在行业主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备案;

(三)运营企业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含调运车驾驶员和搬运人员),并建有运营企业信息平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四)运营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与投放规模相匹配的充电和维修保养点,确保车辆能安全运行;

(五)运营企业应具备电子围栏管理手段,投放的共享单车(助力车)应具备智能定位系统,具有数据通讯技术的智能锁,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六)运营企业应积极推行免押金服务,本办法施行前已收取用户押金的,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时间原路径全额退回;

(七)运营企业应当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在提供服务前,通过电子服务协议等形式向用户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骑行和停放要求、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违约责任、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内容;

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各种共享助力车服务;

(八)运营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落实服务平台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

运营企业采集和使用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运营企业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当及时向网信、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报告;

(九)新进入运营企业应提前向县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方可运营;

(十)运营企业应当在计划运营前30日,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以及复印件;

2.运营模式、服务管理、安全管理、运营维护人员配置、服务质量与投诉管理、信息安全以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文本;

3.与银行或者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

4.对已在进入本县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

(十一)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大队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动态调整运营企业投放共享单车数量的依据;

(十二)违法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运营企业应制定下列基本经营管理制度

(一)安全措施与紧急情况处置制度;

(二)管理和运维人员管理考评制度;

(三)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共享单车(助力车)车辆运行维护制度;

(五)共享单车(助力车)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制度;

(六)日常工作、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档制度;

(七)用户信用评价制度;

(八)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九)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十)故障车辆回收管理制度;

(十一)投诉及服务纠纷处理制度。

第十条对运营企业人员管理的要求

(一)运营企业必须安排足够运维人员管理好各自的共享单车(助力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

(二)实行早晚班轮岗制度,在岗人员必须穿着带有明显企业标识的工作服,持证上岗;

(三)在车站及严管路段、控制路段停放的共享车辆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规范整齐或迅速清运(每天上午7点之前);

(四)对城区示范街区、一类街区、点位实施专人定点驻守管理;

(五)在学校、党政机关、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商场等周边规划停放区域应设置专人管理;

(六)鼓励企业与道路保洁人员自愿协商必要管护措施。

第十一条车辆投放要求

(一)靖边县行政区域内共享单车(助力车)投放数量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结合靖边县城市规模和常住人口实际进行核准;

(二)运营企业在投放车辆前,应提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投放数量和方案计划,经同意后方可投放;

(三)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及时调整投放数量和投放区域;

(四)运营企业在投放车辆前,按照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牌照、保险等手续后方可投放;

(五)投放的共享单车(助力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车辆停放要求

(一)使用人应在施划有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区域内停放,停放车头朝向应与停车区域内施划的非机动车路面标识的车头方向一致;

(二)在城区示范街区、一类街区各十字路口50米以内、各类执勤岗亭周边坚决禁止停放;

(三)在允许停放区位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

(四)不得在影响正常通行、商家店铺正常经营的区域内停放;

(五)不得在宽度低于3米的人行道上停放;

(六)不得在影响消防安全的区域及人行道盲道上停放;

(七)不得在影响公交站疏散范围内区域停放;

(八)不得在公共绿化带(绿地)、桥梁、过街通道叠压堆放、倒地停放,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和损坏丢弃的车辆;

(九)禁止在确定的非机动车禁停区域内投放和停放:

(十)重大活动、节假日时严格按照政府保障方案执行;

(十一)对政府部门通知的重点点位,快速响应,迅速清运。按示范街区15分钟、一类街区20分钟、二类街区30分钟的标准进行处理;

(十二)对违反第十条一至八款的使用人由运营企业依据相关约定启动用户信用黑名单,直至取消使用资格。

第十三条车辆调度要求

(一)运营企业应实时准确掌握区域内车辆停放状况,根据需求信息,制定调运计划,做好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避免车辆过度堆积和供需不平衡;

(二)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建立用户投诉受理机制,包括设置本地服务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和公布服务热线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服务热线应保证全天24小时开通,安排人员值班,并留存记录备查;对用户投诉、咨询信息应在48小时内有处理结果,对用户的建议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反馈,处理记录应归档备查;

(三)共享单车(助力车)车辆调度人员,在车辆调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由公安交警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在消防安全区域及人行道盲道上、火车、公交站、公共绿化带、桥梁、过街通道上叠压堆放、倒地停放、乱停乱放的问题整改不及时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运营企业进行约谈或处罚,并责成运营企业按时限要求处理。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在从事共享单车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运营企业考核标准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依据《靖边县共享单车街面管理考核办法》实行百分制量化管理考核,具体标准如下:

(一)当月考核低于80分,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二)1年内3个月(累计)考核低于80分,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考核办法,每减少1分减少10台市场配额,减少配额达到50%时,建议企业主动申请退出经营,并在未来不得参与靖边县行政区域内共享单车(助力车)的经营。

第十七条企业退出运营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在30日内完成用户押金退还和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逾期行业主管部门将予以收缴处置。

第十八条政府应急管理、公安等行政机关有权在政府启动应急管理时统一调配使用共享单车(助力车),运营企业必须服从并配合相关安排。

第十九条对故意损毁、破坏共享单车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使用人应该以实名制在企业平台注册使用,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骑行。

第二十一条对不符合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的共享单车(助力车)车辆,以及在道路上违法停放、行驶,妨碍交通安全,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理,涉及运营企业的,由交警部门对运营企业进行约谈和处罚。交警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车辆运营企业或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示范街区是指政府广场、新区运动公园周围、统万路;

一类街区是指民乐园广场、长城路、人民路、龙山路、民生路、长庆路;

其他路段皆为二类街区。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