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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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 王** |
信件标题 | 靖边县启动二期368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工作 |
提交时间 | 2012-04-24 |
信件内容 |
靖边县启动二期368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工作,怎样申购? |
回复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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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县政府办公室 |
回复时间 | 2012-04-28 |
回复内容 |
一、申购对象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二)参加工作满3年的靖边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家庭或非国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靖边县城区城镇居民家庭; (三)申请人年龄在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已婚家庭或离异家庭; (四)无房户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 (五)家庭年收入低于6万元。 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已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或单位分配宅基地、购买过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家庭,不作为本次申购对象。 二、需提供材料 (一)申请人、配偶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人配偶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证明; (三)申请人有住房或宅基地的,应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国土局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申请人租住私有房屋的,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房屋产权证件或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承租公房的,应提供房管所或公房管理单位出具的公房租赁证明; (六)家庭成员所属系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未参加过集资建房、分配地基、购买公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证明; (七)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明及其子女抚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八)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三、审核程序 根据《靖边县阳光家园第二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有关规定,申请人向所在系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申请人所在系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按程序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按程序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县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合格的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向申请人核发《靖边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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