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提交人     李**
信件标题     靖边新华百货超市不给工资
提交时间     2021-06-23
信件内容

2021年6月13日—6月16日本人在新华百货超市生鲜部门上班,因家里特殊原因无法继续上班,故向新华百货店长咨询工资何时结算,该店长给的答复是公司规定干三四天没有工资,请问上级领导该超市的相关规定是否合法。

回复内容
回复部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     2021-06-25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函告如下:

关于您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请携带网友本人身份证、相关佐证材料(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欠条等)至靖边县党政第二办公区45号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窗口投诉办理拖欠工资问题。

如咨询的问题仍不清楚,请拨打电话:0912-4617478(靖边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咨询。

专此函告

靖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