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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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 刘** |
信件标题 | 就医政策报销有关问题咨询 |
提交时间 | 2023-01-17 |
信件内容 |
因新冠在靖边县中医院住院,诊断证明第一写的是新冠就可以全部报销,第二第三写的新冠却不能全部报销,实际是新冠引起的重症,确不能报销,请问有啥政策支持! |
回复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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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县医疗保障局 |
回复时间 | 2023-01-18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网友咨询“感染新冠中医院住院治疗费用报销”问题的信件已收悉,现函告如下: 根据榆林市医保局、榆林市财政局、榆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规定的通知》(榆医保发【2023】3号)文件中第一项。 优化医保支付政策,确保患者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其中中央承担60%,省级承担20%,市县承担20%。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经医保部门审核后,由市(区)、县(区)财政先行支付,中央和省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 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本通知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实施,发文时间2023年1月8日。 如咨询的问题仍不清楚,请拨打电话0912-4968105。 专此函告。 靖边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