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加强城区人行道(道沿石以上)停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人行道(道沿石以上)车辆停放秩序,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有效解决车辆无序停放等影响市容市貌突出问题,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应当在人行道(道沿石以上)施划的停车泊位内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人行道上施划的停车区域内停放。车辆停放时,应当按照停车指示标识顺序停放,不得越线停放,不得逆向停放,不得侵占消防井、消防通道停放。部分不具备施划非机动车停车区的路段,应当有序停放非机动车,车身不得占用盲道。

二、禁止占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道沿石以上)停放机动车辆。

三、沿街各单位、商户及个人不得擅自施划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场。不得采取安装地锁、放置障碍物、停放非机动车等方式阻碍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沿街各汽贸公司、二手车经营公司、修车店、洗车店等商铺,禁止占道售卖、维修、作业。

四、对长期占用人行道(道沿石以上)停放的无牌无证、待报废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应当自行驶离或清理,逾期未驶离或清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拖离。

五、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停车、超出标线停车或未按照停车泊位指示方向(车头朝向)停车的行为均属于违反规定停车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或按照规定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不服从指挥的,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和《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拍摄记录取证并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和《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处一百元罚款。机动车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

六、已施划非机动停车区的路段,非机动车应当在施划停车区内按照标识停放。不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罚款五十元的处罚,拒绝接受处罚的,依法扣留其非机动车。

七、对违反停车管理规定、不听劝阻或阻碍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靖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