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参与城市管理 文明市民从我做起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中心城区市容市貌形象,营造干净整洁、规范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不得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构筑物;

2.人行道、盲道上不得擅自设置帐篷、活动房、展台、棚、伞等物品;

3.临街的商户经营者,不得出店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4.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配线箱等公共设施禁止晾晒、吊挂杂物;

5.城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禁止刻画、涂写、张贴小广告;

6.沿街商铺或单位门前不得擅自设置地桩、围栏、隔离墩等障碍物;

7.设置户外广告或门头牌匾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8.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布局应合理、设置应规范;

9.广告牌设置不得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得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

10.禁止“一店多牌”,对破损、缺字、安全隐患较大的门头牌匾进行及时的维修维护;

11.倾倒建筑垃圾或污水应按照规定办理《靖边县建筑垃圾准运证》《靖边县城区污水准运证》;

12.建筑垃圾、污水、污泥运输车应按照核准时间、线路运输;

13.渣土运输车辆应密闭运输,严防撒漏污染城市道路;

14.建筑垃圾、污水、污泥运输车辆不得在规定地点以外倾倒、排放;

15.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偷倒建筑垃圾、污泥,偷排污水;

16.沿街店铺、市场摊位、商场超市、商品推销(展销)等商业经营活动和流动广告宣传车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进行宣传;

17.流动摊贩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

18.建筑工地、装修单位应落实施工噪声污染法律规定,不得出现噪声扰民行为;

19.校园周边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不得侵占交通道路、人行通道乱停乱放;

20.校园、小区、重点单位等周边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违停;

21.“僵尸车”不得长期占用人行道停放;

22.居民或商户不得私设地锁、锥筒、隔离墩等设施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23.驾驶员在停放车辆时应按位停放,不得侵占人行道或盲道。

23.餐饮经营商户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4.餐饮经营商户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设备进行年检和清洗维护;

25.餐饮经营商户不得在店外进行烧烤作业或加工食品;

26.流动烧烤车不得使用煤气罐,露天使用煤气罐安全隐患较大;

27.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需办理审批手续,私自挖掘违法违规;

28.单位或居民不得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9.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

30.先审批后修建,违法建设、偷修抢建损失大。

靖边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