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表提出议案、质询案、询问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注意事项

    一、根据代表法规定,县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县人大代表提议案内容,必须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

二、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1、需要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有关重大问题的议案;

2、应当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的议案。

三、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1、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应由、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3、县人民法院审判权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4、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5、其他不属于县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五、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有关讨论组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讨论组组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决定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决定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提出质询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六、代表议案或质询案需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由讨论组工作人员及时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截止日期后提出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提出的质询案不予受理。

七、代表对提交的议案或质询案要求修改时,应由领衔代表向讨论组提出,讨论组工作人员到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办理。修改后的议案或质询案,应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送交议案组。

    代表对提出议案或质询案要求撤时,应向讨论组提出撤回的书面要求,由讨论组工作人员到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办理。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级其他机关工作中的问题提出。

十、下列事项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1、涉及代表本人或者其亲属个人的问题;

2、代转人民群众的来信;

3、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4、没有实际内容的;

5、按照法律程序正在审理的案件。

十一、代表在审议报告和议案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口头或书面询问;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也可以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派人员到会答复。

十二、代表向大会提出议案、质询案、询问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时,使用大会印发的专用纸,一事一,将内容、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选举单位等书写清楚,请务必做到字迹工整,避免潦草,方便有关单位的承办工作和联系、答复代表。事先打印好的议案、质询案、询问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剪贴。

十三、代表提出的议案、质询案、询问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讨论组工作人员收集整理、核查校对,及时统一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登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