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自我纠错,解决行政争议

2022年2月22日,王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某路段行驶时,被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以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王某某主张自己于2021年3月已进行了年审,该行政处罚错误,向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受理后办案人员根据申请人王某某的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发现该案确实存在处罚错误的可能,故引导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王某某的主张自行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发现问题,解决纠纷。经查,各方对事实问题达成共识,确认王某某在处罚前已经进行了年审,王某某于2021年3月在交管12123平台上进行了车辆审验,但因车辆管理所未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导致该车辆处于逾期未审验状态。

经承办人释明、引导,被申请人依职权自行撤销了涉案行政处罚,王某某向县政府撤回了复议申请。从立案到审结,通过高效、便民、缓和的方式,不足一月即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

自我纠错彰显行政机关发现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后的担当,是“解决行政争议”,促进“官民”和谐,从源头上减少官民纠纷和败诉率的有效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