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某不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复议要旨】

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是法律赋予相对人的一种自我“辩护”的重要权利,对于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具有积极作用,充分保障相对人行使该项权利对于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程序正当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案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致使申请人未充分知晓因何被处罚,未充分陈述和申辩表达意见,程序违法。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樊某某以保护林地为名将位于靖边县某镇某村一块林地周边推平,并沿林地周边拉了铁丝网。因与邻村就该林地使用权产生纠纷,铁丝网被邻村村民毁坏。后经县林业局聘请某公司鉴定,樊某某推平的林地面积为0.1043公顷(1.5645亩)。县林业局在没有向樊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樊某某作出行政罚款处罚。樊某某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樊某某认为,自己将林地周边推平拉铁丝网是为了防止羊群等牲畜破坏幼苗,自己的行为是为了保护林木,并无过错,县林业局对其进行处罚错误。

【复议理由】

复议机关经审查撤销了县林业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本案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申请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也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程序违法。

【典型意义】

行政行为的瑕疵问题是一个热门话题,也是复议审查以及司法审查的重点问题之一。瑕疵行政的程度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一般包含四种类型:重大明显瑕疵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为确认无效;一般瑕疵属于违法行为,相应法律后果为撤销、确认违法、履行、变更、给付;轻微瑕疵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相应法律后果为确认违法;明显轻微瑕疵不属于违法行为,相应法律后果为指正。

林业行政处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林业局作出处罚决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的义务,如林业局未能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法定权利,会影响行政处罚的效力,即构成一般瑕疵的违法行为,相应法律后果为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