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依法解纷争 为民办实事—靖边县司法局青阳岔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劳务损害纠纷

近日,靖边县司法局青阳岔司法所成功化解了一起在铺设油气管线时引发的提供劳务致人损害案件,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工程顺利推进提供了高效司法服务,受到双方当事人的赞扬。

事件经过:2023年8月底,陕西某建筑有限公司在靖边县小河、青阳岔镇填埋输油管线,并将该部分地界内的挖掘管线土壕工程分包给任某某(青阳岔镇黄家湾村人),随后任某某雇佣张某某(青阳岔黄家湾村居住)挖掘土壕。9月3日,张某某在挖掘过程中,土方塌陷,导致其肋骨多处骨折、胸骨骨折、双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在靖边县医院住院花费一万多元钱,出院后,张某某要求任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用共计12万元,任某某认为赔偿数额太高,拒绝赔偿,钟某(张某某妻子)就阻挡陕西某建筑有限公司在青阳岔境内管线施工,该建筑公司报警后,派出所了解到双方因为提供劳务致人损害,且钟某为残疾人,建议双方先进行调解处理。9月18日,钟某、张某某和陕西某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来到青阳岔司法所请求对该案件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青阳岔司法所采用“一听二劝三普法四引导五调解”的‘12345’人民调解工作法”展开工作。“1”:背对背听取了当事人陈述,了解双方的诉求“底线”;“2”:司法所结合目前劳务工人平均工资,以及受伤后的误工期限帮助张某某计算出合理的赔偿数额,邀请派出所对张某某做劝解工作,采用“假设诉讼”、“角色互换”等调解方法向张某某分析利害;“3”:对张某某讲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赔偿标准,指出其在维权过程中采取阻挡施工的做法是违法的,同时指出陕西某建筑公司在发包工程时的违法行为以及承包人任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过错,降低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期望。“4”:通过多轮背靠背的劝解工作,引导双方向中间靠拢,最后,张某某和钟某表示八万元一分都不能少,任某某和公司负责人王某某表示最多只能出6.5万元,司法所认为双方此时的诉求差距不大,调解的时机基本成熟。

“5”:9月21日,司法所将双方当事人请到调解室面对面进行调解,考虑到张某某已经65岁,家庭生活条件困难,且妻子钟某某系半身瘫痪的残疾人,只能坐在轮椅上生活等这些客观情况,司法所建议将赔偿费用定为7.5万元,最后双方当事人都接受了司法所建议,签订了和解协议,任某某和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现场给张某某进行了转账,到账后,钟某失声痛苦,表示在丈夫住院这段时间,自己乘坐轮椅除了要照顾丈夫,还整天要去工地上讨要说法,感觉自己的天都塌了,今天这个事情终于有个圆满的结束,自己心里的石头也终于落地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表示,司法所在短时间内化解了该矛盾,节省了公司的人力和时间成本,为公司按时完工提供了帮助,对司法所表示真诚的感谢。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某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活动过程中受伤,张某某与任某某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工作,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任某某雇佣张某某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作,未提供安全保护措施,亦有一定过错。王某某作为发包方,明知道任某某没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仍将工程发包给任某某,应当与任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提醒务工人员,在务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受到伤害;若遭受事故,应当注意收集证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下一步,青阳岔司法所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围绕县司法局和青阳岔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创新总结基层司法工作方法,认真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群众的烦心事、揪心事,为建设平安靖边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