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

靖边县行政复议机构名称:靖边县司法局

地址:靖边县统万路政府办公大楼八楼

书面申请材料邮寄地址:靖边县统万路政府办公大楼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收

联系电话:(0912)4643184

邮编:718500

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行政机关所作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如果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如果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

(四)授权委托书原件(如聘请有委托代理人);

(五)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六)委托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函件、律师证复印件(复议机构要核对原件);

(七)行政复议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