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靖边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县属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全面了解和准确评价全县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升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县司法局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评价

本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以《榆林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为评查标准,从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立卷归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综合评查。评查采取各单位自查和抽查两种方式。评查范围是全县行政执法单位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结案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共评查全县9个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案卷60卷,其中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县民政局、县工业商贸局、县统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审计局未报送案卷。

从集中评查的情况来看,各行政执法单位能够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大部分行政处罚案件能做到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案卷中有所体现。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行政执法程序更加规范。多数行政执法单位在调查取证时,能明确告知当事人执法主体、执法人员信息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过程中,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填写较规范。部分行政执法单位能通过文字的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

(二)证据收集更加完整。多数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中注重证据采集,除采用询问(调查)笔录外,加强了现场勘验、影像资料等证据采集,收集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更加科学民主。部分行政执法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经过了集体讨论,个别执法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法制审核。

二、存在问题

从案卷评查的情况看,被抽查的案卷大多数符合《榆林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中的合法性标准。少数案件仍存在适用法律不够准确、程序违法、案卷不够规范等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执法主体方面的问题。个别单位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是行政机关的委托执法机构,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二)处罚程序方面的问题。一是个别单位存在先罚款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况;二是个别案卷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有的单位没有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三)立案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案件来源不清楚,无相关资料记载,缺少立案审批环节;二是案卷立案审批表中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填写不全,立案引用法律依据未明确到条、款、项;三是大部分单位在执法案件中未明确案件主办人、协办人。

(四)调查取证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调查取证时未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等情况;案卷中未附执法证件复印件。二是询问笔录中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中没有逐页签名,或者只有签名、没有标注日期、末页没有注明“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等字样。三是现场勘验图(照片)未注明拍摄地点、时间、方位、拍摄人姓名和身份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未注明“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字样及日期;当事人对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修改部分未签名或按手印。四是委托鉴定没有鉴定委托书,未附检验单位和资格证明。五是部分单位调查取证无行政机关审批意见;调查取证时对被处罚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留存复印件未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核对原件,留存的复印件未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无提供人和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和日期。六是认定违法行为情节无相应证据证明;违法数量、金额和非法所得认定不准确;个别案卷行政处罚文书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七是个别案卷没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未载明适用处罚裁量标准,法律依据条、款、项具体内容,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

(五)审查决定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案卷中没有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时间、地点、期限,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不规范、不完整;有的案卷在告知听证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无被处罚人放弃听证的意思表示。二是个别案卷有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情节,未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三是个别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期限错误;适用法律依据表述不准确,混淆了法律条文中“款”和“项”概念,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处罚依据引用条、款、项内容不完整。四是大部分行政执法单位没有设法制审核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法制审核工作,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未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有些单位把案件集体讨论理解为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笔录不完整、集体讨论笔录中参与讨论的人员没有签名、集体讨论笔录没有记载最终结论性意见、或者结论性意见不明确。五是个别案卷中没有相关文书的送达回证;送达回证不规范,只有一名执法人员送达。

(六)执行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案卷中罚款没有相应法定票据;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不催告。二是个别案卷没有结案审批表;有的结案审批表中行政机关审批意见栏中只有签名,未明确写出相关意见。三是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无相应执法文书;对改正违法行为情况未进行复查和记载;案件办结后,未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立卷归档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案卷未及时归档;案卷制作不规范,部分材料缺失或排列混乱;案卷封面过于简单,未载明案由、案号、承办人、结案日期等基本信息。卷内纸张大小不统一、页码使用铅笔填写、未标注页码等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是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重要抓手,是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标对表,立行立改。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案卷评查工作,认真对照标准查找和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持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严格管理,规范案卷归档工作。行政执法案卷是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载体,是记录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保存行政执法行为证据,在行政争议中起到重要证明作用。各执法单位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立卷和归档工作,纸质案卷做到一案一卷,文书材料要完整,案卷制作要规范。

(三)健全制度,严格规范执法。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全面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各个环节的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特别是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实现执法全过程的记录留痕。要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没有设立法制机构的部门,必须明确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和人员,法制审核的重点是行政执法决定是否违法或者明显不当,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确保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强化监督,细化行政裁量基准。各执法单位要在上级主管部门已有的行政执法裁量权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裁量基准,在行政执法中严格执行,特别是在权利告知、调查终结报告、案审合议记录(集体讨论)、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中全面予以体现。

(五)加强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理解能力,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判断能力,对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运用能力等,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