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电子政务系统管理及安全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靖边县电子政务系统管理,确保使用安全,保障全县电子政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榆林市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系统,包括我县各级党政机关已建成使用的县乡视频会议系统、全县电子政务基础网络、电子公文系统、办公OA系统及站群系统等。

  第三条 全县电子政务系统管理及安全使用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各负其责、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全县电子政务系统管理及安全使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指导。电子政务建设及运维方成立电子政务运行维护组,具体负责电子政务系统的运行保障。

  第五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负责本机关内电子政务系统管理及安全使用的监督和协调指导,负责建立完善本机关电子政务系统管理及安全使用制度。

  第六条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和使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系统、本单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建设安全保障体系。选用具备相应网络与信息使用、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电子政务工作,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对全体工作人员定期进行电子政务操作及安全防范知识培训。

  第七条 电子政务系统的管理使用人员必须做好运行保障和安全防范工作。遇到设备故障要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汇报,并通知电子政务运维小组有关人员及时检修。搞好电子政务设备的防火、防水、防尘及防盗工作。

  第八条 对在电子政务系统管理、使用及安全保障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或其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为电子政务系统安全使用配备必要的设备,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使用正版软件,并制定本单位计算机终端软件安装使用管理制度。电子政务系统的计算机终端不得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其上级电子政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增减、移动、挪用电子政务系统设备;不得修改系统设备、软件的配置;不得改变电子政务系统功能;不得从事修改系统数据和软件以及其他影响电子政务系统正常运行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子政务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电子政务系统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非法信息;不得有制作、传播、安装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其他危害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制定电子政务信息的采集、发布、维护、保密等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要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保证其在电子政务网上运行的数据信息真实可靠、安全保密。

  第十四条 全县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组成,政务内网与其他网络物理隔离,政务外网与公共网络逻辑隔离;涉密信息及处理涉密信息的应用系统必须部署在政务内网,非涉密信息及应用系统可根据业务需要选择部署在政务外网或政务内网。

  第十五条 全县电子政务系统按照运营者、主管者、使用者三个层面分权、分级、分层保障安全使用。涉及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严格按照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全县电子政务系统建立统一的密码和密钥管理体系。密钥要按职责权限使用,密码要定期按规定更换。密钥丢失或损坏后要立即向县政府机要部门报告,及时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 以租赁方式建设的电子政务系统,按中省市及本县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建设、运维合同的规定,其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及运行维护由承担建设方负责,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电子政务系统安全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各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