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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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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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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
标准 |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6年第3号,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年第80号修订)第三十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五条第四款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决策 |
发现违法行为 |
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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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
立案审批 |
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行 |
调查取证 |
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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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
工作人员现场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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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
提出意见 |
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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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
根据违法事实和 依据,提出意见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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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
作出处罚与否决定 |
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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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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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送达处罚决定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监局 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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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
警告;罚款;没收违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 停止建设;行政拘留;关闭;吊销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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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关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其他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依照处罚决定完成相应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