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事项名称

依据

环节

内容

主体

时限

方式

标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07年第16号)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决策

发现违法行为

安监局

3个工作日

立案审批

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行

调查取证

安监局

5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现场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管理

提出意见

安监局

7个工作日

根据违法事实和 依据,提出意见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

服务

作出处罚与否决定

安监局

3个工作日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结果

送达处罚决定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监局

公安局

3个工作日

警告;罚款;没收违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

停止建设;行政拘留;关闭;吊销有证件。

予以关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其他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依照处罚决定完成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