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事项名称

依据

环节

内容

主体

时限

方式

标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决策

发现违法行为

靖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个工作日

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行

调查取证

靖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现场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管理

提出意见

靖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个工作日

根据违法事实和 依据,提出意见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服务

作出处罚与否决定

靖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个工作日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结果

送达处罚决定书

靖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个工作日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依照处罚决定完成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