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和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事项名称

依据

环节

内容

主体

时限

方式

标准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和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和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决策

发现违法行为

靖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个工作日

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行

调查取证

靖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现场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管理

提出意见

靖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个工作日

根据违法事实和 依据,提出意见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服务

作出处罚与否决定

靖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个工作日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结果

送达处罚决定书

靖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个工作日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依照处罚决定完成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