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租赁型保障房保障对象的告知书

尊敬的广大群众和租赁型保障房保障对象:

  租赁型保障房是政府为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住房困难而实施的一项民生工程。“居者有其屋”是人民群众的期盼所在,也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为此,各级政府不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完善各项住房保障政策法规,健全住房保障工作体系,强化住房保障工作后续管理,为实现“住有所居”这一目标而不懈努力。我县在租赁型保障房申请审核过程中,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制度,在分配过程中,做到阳光操作,公开透明,在后续管理中,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切实将政策落实到每一个确需住房的困难家庭之中。为了杜绝一切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现将租赁型保障房后续管理有关政策向广大人民群众和租赁型保障房保障对象告知,具体如下:

  1、保障对象不得违规出售、出租、出借租赁型保障房。

  根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 〔2011〕42号)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二)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2、租赁型保障房保障对象购房后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

  对于租赁型保障房保障对象购房后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如住房情况、收入情况及家庭人员增减情况等,根据后续管理相关政策,租赁型保障房保障对象必须将家庭状况变动情况到住保中心备案登记。根据《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靖政办发〔2017〕7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保障对象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靖边县城区范围内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按照政府相关规定确定。

  根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 〔2011〕42号)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五)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

  监督举报电话:0912-4644882

  邮箱地址:jbzbzx@163.com

  办公地址:新区党政第二办公区二号楼六楼

  靖边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宣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