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厅十项法律援助惠民举措

  一是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决定的申诉人中的经济困难人群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采取在法院等司法机关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第三方服务中心等形式,对法院和检察院已经受理的申诉案件中的经济困难人群,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二是将军人军属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对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等三类对象,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给予法律援助。

  三是将70岁以上老人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只要其申请的事项符合有关规定,,凭老年证或身份证直接受理。

  四是将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坑农、害农案件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五是对五类困难人群免审查,两类人群上门服务。除农民工以外,对农村五保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人群,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人群,重度残疾或者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人群等五类人群,凭民政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和有效证明直接受理申请。对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人实行电话、网络预约,主动上门服务。

  六是全面推行阳光法援、高效法援、廉洁法援,强化质量监管和社会监督。全面实行信息公开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质量考评制。定期旁听法律援助案件审理,定期回访受援人。

  七是全面推行法律援助受理窗口化服务,推进咨询申请村村(社区)通,掌上通。拓宽电话申请和网上申请渠道,开设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手机客户端等新兴载体开展宣传、咨询和自助申请服务,实现法律援助智能化。

  八是推行援调对接机制,努力实现受援人利益最大化。对援助事项进行事前风险评估,推行诉前、庭前调解服务模式,建立咨询、代书、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援助形式并用的综合纠纷解决机制,节约司法资源和时间成本,努力实现最佳纠纷解决效果。

  九是畅通省际、省内协作机制,降低维权成本。就困难群众异地申请法律援助、农民工讨薪和工伤赔偿等法律援助案件异地调查取证开展协作对于需外省、市、县(区)协作的,省市机构应积极协调,确保维权途径一路畅通。

  十是推行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互通互认机制。对于已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给予司法救助。对于已获得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给予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