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靖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的解读

1、未确立答辩状失权制度,但明确了答辩是义务,而不是过去的一味强调的权利。

2、举证通知书改为法院指定期间,改为在审理前送达。

3、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再另行指定举证期限已经改为法官自由裁量权,而已经不是必须指定的。

4、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已经改为一审辩论前,而不是一审举证期限。

5、逾期举证是否组织质证由法院决定,而不是过去有对方决定是否质证。

6、证据交换必须由法官主持,书记员不能主持。

7、质证的过程也是当事人再次举证的过程。

8、质证可以采取询问、辨认、置疑、说明、辩驳方式。

9、质证围绕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展开。

10、质证程序由出示、说明和质辩展开。

11、陈述应当完整和真实。这里的真实是主观真实,而非客观真实。

12、确立当事人询问制度

,需要注意是当场不是到庭接收询问,只要在穷尽证据而待证事实不明的情况下责令接收询问。

13、宣誓是以宗教为基础,发展到以道德诚信为依托的现代宣誓制度。

14、证人经许可不出庭是指可以采取书面和视频方式。

15、证人分为专家证人和普通证人。

16、原则上未经法院通知的证人不能在法庭上作证。

17、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文件或笔记的方式陈述。

18、应当保证证人如实、完整和连续作出陈述。

19、涉及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原则上应当允许鉴定人出庭接收质询。

20、专家有义务把抽象的专业问题向法官说明,让作为普通人的法官能够接收和理解。

21、专家辅助证人不同于专家证人。专家辅助证人是单一协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专门的意见或质证,并不是法官的助手。专家证人是双重的,为法官和当事人服务。

22、我国学界长期排除自由心证,虽至今没有采取自由心证原则,但法律条文已经赋予了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心证。

23、我国民事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为高度惑然性,优势证据规则。

24、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

25、新证据规则规定了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和口头遗嘱和赠予的提高证明标准的规定。相反,对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则规定降低证明标准的规定。

26、真实性应在形式上看原件原物,内容上为案件事实的客观记载和反应。

27、关联性应考虑证据能证明什么?确认对事实有什么意义?判断对法律对关联性有什么规定?

28、合法性,要形成合法,形式合法,认定合法性。

29、判断非法证据应谨慎为之,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标准。即违法取得损害他人利益与违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否匹配。

30、当事人一般不会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因此对自己不利的陈述构成自认,而有利的陈述不能单纯予以认定的道理。

31、证明妨害规则,对方控制证据而拒不提供,推定主张成立。

32、裁判文书必须阐述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33、实体从轻,程序从新。

新民诉证据共100条,保留原条文11条,修改41条,增加47条。如此重要法律,如此修改,张律师提醒您认真学习。

修订主要围绕四个主要内容:一是尽量以发现真实事实为目标,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二是完善自认制度;三是增加虚假陈述的责任;四是完善电子证据审查制度。

笔记摘录:1强化当事人举证,弱化法院取证,但软化不是放任不管。2原来举证期限过于严格,适当留有余地。3自认应发生在诉讼过程。4自认和查明不符可以不予认证。5注意在授权委托书载明不得代为承认对方当事人陈述。6法院调取证据应持谨慎立场,除五种外没有兜底条款。7自认撤销应在辩论终结前撤销。8将已为生效法律文书裁判确认的事实限制缩小为基本事实。9基本事实是指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有实质影响的事实才有预决效力。10首次提出动产证据不动产证据。11签收证据是法官的基本义务。12申请调查应在举证期限提出。13鉴定不以当事人提出为前提,而是以法官查明事实需要为前提。14鉴定应在法院指定期间提出,不以举证期限为准。15法官对鉴定有审核和决定的权利。申请与代证事实无关联或意义的,不准许。16对鉴定有异议,应在法院指定的时间以书面方式提出。17决定重新鉴定,原鉴定意见不能在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意见。18自行委托不属于司法鉴定,不属于法定八种形式,属于准用的私文书证。19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责令提供证据。20法院对于需要鉴定的有释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