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职权名称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

0912-4619695

责任科室

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2-4619694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靖边县政府第二办公区,法定工作日(08:00-12:00、14:00-17:30 节假日除外)。

申报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2、符合《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要求;3、符合《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陕食药监发[2015]96号)要求。

办理材料

1、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开办、变更、换发、补发)申请表2、 陕西省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表及食品添加剂使用者使用承诺书3、陕西省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4、生产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属委托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6、生产加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8、厂区周边环境图(至少应标示公路、民用住房、周边设施、绿化带等)9、拟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控制点10、生产车间设施、设备布局图11、执行的食品标准复印件,无食品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及生产技术操作规范12、企业生产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复印件(自来水管网检验28项,井水34项)13、有检测资格单位出具的半年内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14、原辅料供货方资质及检验证明复印件15、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16、申请企业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含企业对提交材料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实施许可、发放登记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工商注册登记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建设行政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集中场所的规划以及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及其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与服务等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核意见。

3.现场核查责任:省食品监督所按检查员管理办法抽取检查员组成检查小组,检查小组按现场检查程序和细则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出符合、基本符合需整改或不符合的现场检查结论。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6.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