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发〔2020〕43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 关于靖边县张家畔中心片区芦河水环境治理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进一步改善芦河沿岸片区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以健康、安全、岸绿、水清、生态环保为目标,全面提升我县城市整体功能和品味,县委、县政府决定实施芦河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及张家畔中心片区芦河水环境治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为了切实维护该项目区域内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合法有序、公平公正推进,根据《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等相关规定,按照《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等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8〕121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4〕9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征收决定。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芦河水环境治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共分四段实施,第一段,芦河以东,南环路至人民东路;第二段,芦河河岸线以下,中医院大桥至东二环;第三段,芦河河岸线以下,王家庙大坝至中医院大桥;第四段,芦河以东,人民东路至东二环。本决定暂先实施两段,具体为:

第一段:芦河以东,南起南环路,北至人民东路(东关街),全长1760米,东以规划中的滨河路东道路红线至芦河东河堤为界(不含靖边县特殊教育学校),共涉及房屋征收户314院,征收土地面积308.85亩(其中:空地面积153.81亩,宅基地面积155.04亩),征收建筑面积69698平方米。

第二段:芦河河岸线以下,南起中医院大桥,北至东二环,全长3485米(不含紫靖城生态园林酒店,含现代农机院落),共涉及房屋征收户108院,征收土地面积1186.608亩(其中:空地面积1057.25亩,宅基地面积129.358亩),征收建筑面积38375平方米。

征收对象为上述征收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附属物、合法权利人的土地。

二、项目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本次征收主体为靖边县人民政府,具体由靖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三、项目监督单位

靖边县纪委监察委。

四、签约期限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180日为签定征收协议期限。

五、补偿依据

被征收土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根据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房屋、附属物、树木等补偿费用按照《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涉及有关补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靖政发〔2019〕53号)规定标准执行。

六、估价机构的确定

由被征收户自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且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备案的估价机构。

七、征收补偿办法

(一)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户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该征收范围内所涉及的土地由估价机构评估后确定该土地征收价格(集体土地在国有土地价格基础上每亩减5万元);房屋、附属物、树木等补偿标准按照《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涉及有关补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靖政发〔2019〕53号)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房屋征收户可选择丽景花园、君泽豪庭、天河城、地和城等小区的商品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调换安置房的房价按照限价房等优惠政策执行),差价结算找补。

(二)空地征收

1.集中成片的集体土地(包括水浇地、早耕地、草滩地等)参照《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涉及有关补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靖政发〔2019〕53号)规定标准进行征收。

2.与房屋征收户土地毗邻、交叉地块的空地按照该地段房屋征收户宅院占地评估价格的75%予以补偿(集体土地在国有土地基础上每亩减5万元)。

3.其他空地以估价机构评估价格进行征收。

(三)滨河路东侧(南环路至中医院大桥段)道路红线外剩余土地征收

征收范围内所涉及的被征收户,道路红线内的土地、房屋、附属物等按照征收方案一次性征收;道路红线外剩余的土地、房屋东西小于13米的,按照征收方案一次性全部予以征收;道路红线外剩余的土地、房屋东西大于13米(含13米)的,根据被征收户的意见,可全部予以征收或留予被征收户自行管理,待该段房屋征收拆除到位后,统一拉设文化墙,确保居民生活安全以及城市环境美观。

(四)其他

该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户的建筑物等因历史原因无相关手续的,如被征收户能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与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附属物、树木等按照《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涉及有关补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靖政发〔2019〕53号)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土地按照该地块土地征收价格予以补偿;逾期未签订协议的,房屋、附属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并按相关规定依法拆除,同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该被征收户自行承担。

(注:土地权属认定以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张家畔街道办、村、组的证明为准)。

八、停产、停业补偿费用

因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实际生产经营用房面积不高于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6个月的一次性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用协商不成的,可委托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九、天然气、自来水、用电的补偿费用

天然气、自来水、用电等设施分别按照每户3000元、2000元、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十、搬迁费用

根据被征收户其搬迁数量的多少,给予每户3000—5000元的搬迁补偿费(涉及大型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协商不成的,可委托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十一、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以被征收户宅院内实际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不含库房等其它生活用房),按照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12个月的一次性租房过渡补偿。

十二、房屋征收奖励办法及时限要求

(一)1-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

补偿费用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给予被征收户补偿费用10%的奖励;补偿费用超出100万元、小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给予被征收户5%的奖励;补偿费用超出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部分给予被征收户3%的奖励。

(二)31-5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

给予被征收户补偿费用7%的奖励(每院奖励总额不超10万元)。

(三)51-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

给予被征收户补偿费用4%的奖励(每院奖励总额不超10万元)。

(四)超出签约期限的一律不予奖励。

(五)具体实施时间以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发布的通告时间为准。

十三、付款结算及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户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一次性向被征收人付清补偿款;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差价结算找补后按照程序完成产权调换工作,空地征收户签订补偿协议后,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一次性向被征收户付清补偿款。

十四、罚责及要求

(一)被征收户在协议签订后,拒绝搬迁的,由县政府申请县法院依法搬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与违约责任,处以所征收房屋、附属物、树木等补偿总额5%的罚款(在兑付征收补偿费时予以扣除)。

(二)被征收人与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报请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县政府将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辱骂、殴打、威胁征收工作人员,阻碍正常执行公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征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揭发核实,移交县纪委监委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五、相关事宜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人不得在该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征收的房屋及土地有争议或纠纷的,由被征收户负责自行解决。未能解决的,保存证据,按照“先拆迁后解决”的原则提存补偿款,待争议或纠纷解决后再支付补偿款。

(三)被征收户持征收补偿协议书和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享受子女就近入学的优惠政策,县教体局优先办理入学手续。

十六、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靖边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28日印发的《靖边县芦河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与补偿的决定》(靖政发〔2017〕67号)签约期限已过且未实际履行,故本决定印发后,《靖边县芦河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与补偿的决定》(靖政发〔2017〕67号)停止执行。

十八、本方案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解决,本方案由靖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