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发〔2019〕63号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进一步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减少城区噪声污染,防止火灾、炸伤、烧伤等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榆林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靖边县禁限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适用范围

  靖边县行政区域内。

  二、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一)禁放区域:长庆路以东、龙山路以南、芦河路以西、印鸿巷以北。禁放重点部位:全县油气企业、站场、阀室500米范围内,公共活动娱乐场所、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院、宾馆、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加油站、仓储、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车站、铁路沿线、军事管理单位、电力设施、山林、草原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二)限放区域:本通告适用范围内除禁放区域、禁放重点部位外的街道、小街小巷、私宅院内。

  三、特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

  在限放区域内,每年的除夕、农历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七、正月十五早晨7时至次日零时(除夕可延长至次日凌晨1时)允许燃放。禁放区域、禁放重点部位任何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中、高考期间,靖边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所有烟花爆竹均在禁止燃放之列,即大炮、小炮、烟花、礼花、拉炮、冲天炮、火箭炮、火柴炮等。

  五、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需向公安机关申请《烟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公安机关批准方案施行;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六、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的,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者,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阻碍、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除给予处罚、进行电视曝光外,作为该单位年度综治考评的重要依据。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除给予处罚外,还将按照党纪政纪规定予以追责。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倡导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家属带头拒绝燃放烟花爆竹。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