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发〔2020〕8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

  立春以来,受气温大幅回升、有效降水减少、大风天气增多等因素影响,我县森林草原火险等级明显提高,防火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林草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陕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0年3月11日至5月31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草地(含高速公路绿化带)及距林草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火区域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地畔、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炼山造林、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

  (二)吸烟、烧火取暖、野炊、祭祀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烧山狩猎、林区内私设“电猫”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不安全用火行为。

  四、违反本禁火令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各园区管委会,各国有林场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防火责任,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日常巡查管护,从严管控野外火源,监管特殊人群,储备灭火物资,加强扑火队伍建设,强化应急值守,科学有序组织灭火,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安全用火规定,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防火办报告(森林火警电话:0912-4639119)。接到灭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火场,进行科学扑救。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