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7·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7月24日12时57分许,307国道靖边县镇靖镇枣刺梁村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榆林市人民政府委托,2017年7月25日,靖边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宣传部、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交运局、总工会及镇靖镇、东坑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靖边县“7·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等3个工作小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陕K8974V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机动车所有人:贾慧明,住址:陕西省靖边县东坑镇毛磘村十三组302号。车辆类型:轻型普通货车,车辆品牌型号:东风牌EQ1021NF33,车辆识别代码:LVZU****9FC127272,发动机号码:1549**04,出厂日期:2015年10月17日,初次登记时间:2015年11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核定载人数5人,核定载质量705KG,事发时未载货,目前车辆状态正常,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后,经陕西榆林百信司法鉴定所对其行驶速度进行鉴定,事发时该车的行驶速度约为60km/h。

  2、宁CD500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宁夏祥安泰危货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宁夏吴忠市盐池县盐林北路10号。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型号:东风牌DFL4251A9,车辆识别代码:LGAG****5C8005285,发动机号码:8767**24,出厂日期:2012年3月29日,初次登记时间:2012年4月19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整备质量:8500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目前车辆状态正常,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

  宁CL819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宁夏祥安泰危货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宁夏吴忠市盐池县盐林北路10号。车辆类型: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辆品牌型号:醒狮牌SLS9407GHY,车辆识别代码:LA93****5C0SL097,无发动机,出厂日期:2012年3月29日,初次登记时间:2012年4月19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整备质量:7000KG,整备质量:33000KG,总质量40000KG,目前车辆状态正常,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

  2016年9月29日,殷海浪(男,靖边县东坑镇人)以24.6万元价格从宁夏祥安泰危货运输有限公司购得该车。事故发生时,宁CD5002/宁CL819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整备质量为26.42吨,押运人员未在该车乘座。事故发生后,经陕西榆林百信司法鉴定所对其行驶速度进行鉴定,该车制动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基本要求,事发时该车的行驶速度约为57km/h。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贾慧明,男,汉族,1988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5****1014483X,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东坑镇毛磘村十三组302号,系陕K8974V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及车辆所有人,准驾车型C1,驾驶证档案编号:6108****3087,初次领证时间:2008年8月16日,驾驶证有效期限:2014年8月16日至2024年8月16日。事故发生后,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驾驶员贾慧明进行血液血样检测,其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分。

  2、殷文云,男,汉族,1972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5****06065014,户籍所在地:靖边县东坑镇伊当湾村二组100号,系宁CD5002\宁CL819挂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人,准驾车型A2,驾驶证档案编号:6108****1077,初次领证时间:2008年2月27日,驾驶证有效期限:2014年2月27日至2024年2月27日。2017年2月23日,殷文云在榆林市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3年2月22日。2017年4月开始,殷文云受雇于车主殷海浪驾驶宁CD5002\宁CL819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每月工资7000元。事故发生后,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驾驶员殷文云进行血液血样检测,其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分。

  经查,上述驾驶人相关证照齐全有效,且无酒后驾驶的迹象。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路段为307国道靖边县城至东坑大中修施工路段,该路段呈东西走向,东往靖边县城方向,西往东坑镇方向,起讫桩号为K1029+500米—K1048+200米,施工路段全长18.7公里。事故现场位于307国道K1034+240米处(靖边县镇靖镇枣剌梁村),沥青路面,双向单车道,有效路面宽度11.5米,中央施划有黄色单虚线,行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施划有白色单实线,双侧行车道宽度均为3.75米,应急车道宽度均为2.0米。施工期间事故路段限速20公里/小时,分别在K1031+200米、K1032+000米、K1032+500米、K1033+700米、K1034+570米、K1036+000米等20处设有“限速20公里”的禁令标志。在K1029+500米、K1048+200处设有绕行告知牌2个、政府通告牌2个,在陡坡、急弯及事故多发路段设震荡减速标线12处,在岔路口、十字路口、弯道等处设有各类警示标志67个。事故路段视线良好,路面干燥,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有效。天气为晴天。

  (四)道路施工作业情况

  施工路段属榆林市2017年普通干线公路路面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设单位为榆林公路管理局,并由其下设的2017年大中修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管理,施工单位为榆林路桥建筑工程公司,监理单位为榆林四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该路段于2017年5月1日开工,路面主体工程于7月7日完工,路面标志标线于7月10日完工,从7月18日开始进入路边石及其他附属工程施工。

  2017年7月24日6时许,榆林路桥建筑工程公司雇佣人员杨生泽、刘正国、许怀梅、胡云花等4人从K1036+700米处开始沿道路北侧向县城方向进行切边作业,杨生泽、刘正国二人交替驾驶切边机在前方作业,许怀梅、胡云花二人在后方负责路面清扫。11时40分许,施工至K1034+216.6米处时,工队值班车辆来到施工现场,将负责清扫工作的许怀梅、胡云花二人先行接走吃午饭,杨生泽、刘正国二人在调试完切边机后,驾驶切边机离开作业现场,返回项目部吃午饭。

  经查,道路北侧从K1034+216.6米至K1034+246.6米段,在进行切边作业后,洒落在应急车道上的约30米×0.5米(不规则)石子没有清理,且未放置任何警示标志、标牌。

  (五)施工道路交通管制情况

  根据2017年4月7日榆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307国道靖边至陕宁界大中修工程路段实施交通分流管制的通告》精神,上述施工路段在施工期间实施交通分流管制,管制期间来往于该路段的车辆由青银高速互通前往;施工路段区间车辆,实行交通管制限时、限速通行,要求区间车辆要遵守施工路段标志、标牌指示,自觉接受交通管理,服从现场指挥;管制期限为2017年4月15日至2017年10月31日。

  经查,2017年7月14日,施工路段在路面标志标线完工后,经榆林公路管理局2017年大中修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研究决定,将交通管制进行了调整,从6时至21时对来往于该路段的车辆实施交通分流管制,其余时段车辆可正常通行,并将施工路段两端设置的限高杆拆除。2017年7月24日6时至事故发生时段,来往车辆基本正常通行,施工路段未实施交通分流管制。

  (六)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宁夏祥安泰危货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0日,法定代表人谭振伟,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万元,地址:盐池县振远西路南侧佳兴苑13号楼47铺,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为宁交运管许可吴字640323006512,有效期为2017年4月10日至2020年3月1日。

  2、榆林公路管理局2017年大中修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成立于2017年3月23日,主任牛龙,属榆林公路管理局临时内设机构,具体负责大中修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和施工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3、榆林路桥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15日,法定代表人米海涛,公司类型为内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3000万元,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上郡南路5号,经营范围为高速公路路基、一级标准以下公路工程的施工,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二类乙级,建筑物资材料的销售。《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证书》编号:6108020334B,有效期为2016年3月28日至2017年4月11日(正在办理延期)。

  4、榆林四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28日,法定代表人李亚飞,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420万元,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中央粮库南200米,经营范围为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公路工程综合乙级试验检测业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7月24日12时许,贾慧明驾驶陕K8974V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搭载武静、张加平2人沿307国道由靖边县城往东坑镇方向行驶,于当天12时57分行驶至307国道K1034+240米处时,因超速行驶、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该车右前后轮驶出道路右侧外,在返回道路的过程中,该车右前轮泄气,致车辆失控驶入反向车道,与由宁条梁镇往靖边县城方向殷文云驾驶的宁夏祥安泰危货运输有限公司号牌为宁CD5002(宁CL819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迎面相撞,造成陕K8974V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贾慧明,乘员武静、张加平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17年7月24日12时59分,靖边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在307国道镇靖镇枣剌梁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3人受伤,请求出警。接报后,靖边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交警大队东坑中队、事故中队、巡逻中队警力和120救护中心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抢救伤者、控制现场和勘查取证等工作。

  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县政府分管安全的领导立即带领县政府办、公安局、安监局、卫生局、交运局、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镇靖镇政府相关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现场勘验工作。市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安排市应急办、市安监局、市交警支队等单位相关负责人赶到现场督促、指导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并于当天下午在县政府召开了事故应急处置座谈会,对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维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三)人员伤亡情况

  1、贾慧明,男,身份证号:612725****1014483X,住址:靖边县东坑镇毛磘村十三组302号,陕K8974V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

  2、武 静,女,身份证号:612725****09040841,住址:靖边县小河镇前河村石峡沟组0203号,陕K8974V轻型普通货车乘员,在事故中死亡。

  3、张加平,女,身份证号:612725****11054824,住址:靖边县东坑镇毛磘村十三组302号,陕K8974V轻型普通货车乘员,在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驾驶员贾慧明驾驶车辆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同时,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之规定,且其驾驶车辆时观察不周、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右前后轮驶出道路右侧外,在返回道路的过程中,致车辆失控驶入反向车道,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驾驶员殷文云驾驶车辆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第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同时,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之规定,加之该车制动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基本要求,是加大此次事故后果的重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宁夏祥安泰危货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挂靠车辆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挂靠车辆失管失控。

  2、榆林路桥建筑工程公司道路施工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遗留物未能及时清除,路边石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区设置不合理,警告区和上游过渡区未放置警示标志。

  3、榆林公路管理局2017年大中修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对施工路段在施工期间交通分流管制措施不力,且在交通分流管制措施调整后,未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加强管理。

  4、榆林四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遗留物及作业安全控制区未放置警示标志监督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靖边县“7·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小货车驾驶员贾慧明,安全意识淡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第四十二第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之规定,对此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鉴于贾慧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半挂车驾驶员殷文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第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之规定,对此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靖边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殷文云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3、宁夏祥安泰危货运输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落实规章制度不到位,未对肇事车辆和驾驶员实施有效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盐池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4、榆林路桥建筑工程公司,道路施工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遗留物未能及时清除,路边石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区设置不合理,警告区和上游过渡区未放置警示标志,对此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令榆林路桥建筑工程公司依据企业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报靖边县安监局备案。

  5、榆林公路管理局2017年大中修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对施工路段在施工期间交通分流管制措施不力,且在交通分流管制措施调整后,未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对此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榆林公路管理局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抄送靖边县安监局。

  6、榆林四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遗留物及作业安全控制区未放置警示标志监督不力,对此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令榆林四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依据企业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报靖边县安监局备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宁夏祥安泰危货运输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有效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到位;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技能,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危运车辆必须配备押运人员。

  (二)道路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标准规范,施工作业路段必须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标志;道路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措施;道路施工管理单位要加大对施工路段的车辆管控,确保安全施工。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切实增强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危运车辆不配备押运人员违法行为。

  (四)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特别要加强施工路段的监管,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执勤检查相结合、定点执勤与机动巡逻检查相结合、严管重处与说服教育相结合,严厉打击超速、不文明行车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靖边县“7·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