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群众和住房保障对象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广大群众和住房保障对象: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住房困难而实施的一项民生工程。“居者有其屋”是人民群众的期盼所在,也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为此,各级政府不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完善各项住房保障政策法规,健全住房保障工作体系,强化住房保障工作后续管理,为实现“住有所居”这一目标而不懈努力。我县在保障房申请审核过程中,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制度,在分配过程中,做到阳光操作,公开透明,在后续管理中,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切实将政策落实到每一个确需住房的困难家庭之中。为了杜绝一切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现将住房保障有关政策向广大人民群众和保障对象进行宣传说明,望保障对象知晓政策、规范行为,望广大人民群众对产生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指正。

  附:靖边县住房保障政策宣传手册

                                                          靖边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宣

                                                                 2018年5月12日

                                                           

 

 

 靖边县住房保障政策宣传手册

  一、什么是保障性住房?

  答: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向本县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租赁型保障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购置型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二、已享受保障性住房保障家庭存在什么情况将被取消保障资格?

  答:《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号)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

  (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

  (二)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五)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

  (六)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

  三、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能否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私下出售?

  答:不可以。由于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由县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政府占40%产权,保障对象占60%产权),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因此,根据《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靖政办发〔2017〕78号)第六条规定:已购共有产权租赁型保障房不满五年,禁止上市交易。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上市交易进行产权转让。上市交易时,政府有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依据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合理确定。回购转让所产生的税费,按相关规定双方各自承担。

  凡是保障对象违规出租、出售共有产权住房的,一律直接取消保障资格并收回共有产权住房。

  四、租赁的租赁型保障房能否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私下出租、转借等?

  答:不可以。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租赁的租赁型保障房能否一直进行租赁?

  答:不可以。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