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办案获锦旗 复议为民守初心

2022年8月5日上午,靖边县某公司负责人将一面写着“复议为民公正高效,优化营商护航发展”的锦旗送到了靖边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手中,感谢县司法局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公平公正、高效为民,切实维护了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2020年10月22日,某公司职工王某某和闫某某执行运输石英砂任务。当日,王某某驾驶某牌号重型普通货车从靖边出发行至定边装好石英砂,途经靖边载上闫某某行至榆林麻黄梁井场卸砂。因车上所载的石英砂是吨位整包装,且要卸在指定位置上,须驾驶吊装机完成卸砂,因王某某不会操作吊装机,吊装工作由闫某某完成。卸完砂子后二人于2020年10月23日上午6时左右从榆林麻黄梁返回靖边,车辆由王某某驾驶。行至靖边县某十字路口时,车辆与路中央摆放的水泥防护墩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闫某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1、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2、腰椎管狭窄;3、脊髓不完全损伤;4、胸12椎体骨折;5、胸12双侧椎弓根骨折;6、腰1腰2右侧椎3及右侧横突骨折;7、双足外伤。事故发生后,某公司向靖边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县人社局受理后认为闫某某的工作职责是驾驶员,但其半路上车,在外出吊装砂子并乘坐运砂车返回时受伤,且公司未出具外出派遣证明,即公司并未指派闫某某外出吊装砂子,认定闫某某不属于工伤。某公司不服该决定,向靖边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审理查明,闫某某受单位指派外出执行运砂卸砂任务,在完成任务返回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决定撤销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经人社局重新认定,最终认定闫某某受伤属于工伤。

一面锦旗,既是一份信任,也是一份责任,既是申请人对复议机关公正办案的认可,也是对复议为民、化解行政争议的肯定,更是企业和职工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下一步,靖边县司法局将继续践行“复议为民”宗旨,以人民为中心,解企忧,纾民困,促和谐,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加快推进靖边县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