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复字〔2022〕8号

靖政复字〔2022〕8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靖边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本机关于2022年7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2年6月29日下午,某村自来水厂在申请人院墙外压自来水管线,申请人以担心房屋受损进行阻挡,施工队报警,靖边县公安局镇靖派出所民警将申请人带离现场。申请人未给自来水厂造成任何损失,民警未对其进行口头警告,直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不合法。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自来水厂手续齐全不适当。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6月29日16时10分,被申请人接到某公司报警,称其在寨山村施工时遭到申请人阻挡。民警赶到现场对申请人进行劝说无果,经口头警告无效后将其强制带离现场。被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受理、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申请人提出无理要求阻拦施工队,导致施工方单位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在被申请人多次进行劝说后申请人仍进行阻挡,其行为完全符合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申请人处罚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9日,某公司在靖边县寨山村实施自来水管线改造工程,申请人认为自来水管线距离自己的房屋地基仅一米之远,因担心对房屋安全有影响,遂阻止施工队开挖管道。该公司王某某报警,靖边县公安局镇靖派出所民警出警,对申请人劝说无果的情况下将申请人带离现场,对案件进行了行政立案,并对申请人、报警人及现场证人贺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吴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2022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同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阻拦施工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被申请人遂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对于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

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审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在张家畔街道寨山村供水工程施工过程中,阻止施工单位在寨山村实施自来水管线改造工程的事实认定清楚。程序上被申请人履行了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寨山村供水工程系为解决该区域内居民饮水水量不足的问题,属于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生产的基础设施工程,申请人的行为导致施工单位不能正常施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五百元,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