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我纠正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自我纠正,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发现存在违法情形,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原则,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通过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对当事人受损的权益进行补偿或者赔偿等方式,消除行政行为的违法状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行政自纠:

一是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是超越法定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是明显不当的;

六是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自我纠错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对违法行政行为均负有纠正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