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靖政复字〔2024〕3号)

申请人:王某东

被申请人:靖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予以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非法占地查处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非法占地查处职责,并出具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张家畔镇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承包地。2021年5月,某某路修建项目未依照法定程序征收,强行占用申请人的承包地修路建设。强占土地行为导致申请人合法的承包地无法继续耕种,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靖边县政府强制占地行为违法。2022年5月6日,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靖边县政府强制占用申请人的承包地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靖边县政府至今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也未与申请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依法落实申请人的补偿款,违法占地行为还在持续,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24年2月13日,申请人收到陕西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明确表示案涉地块不存在土地征收现状调查和征地报批材料。再次证明占地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且相关部门尚未采取补救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10月31日,申请人通过EMS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提交《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快递物流显示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签收,但至今未对申请人的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作出任何处理和答复。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未经任何法定程序被强制占用,该行为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被申请人对此依法具有查处职权,被申请人的不予查处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收到过申请人邮寄的《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经实地调查核实,申请人王某东反映的地块位于某某路南段,该地块于2001年征收,经村委证实各项补偿均已到位。该地块现状为道路,办理了农转用审批,并划拔给靖边县住建局用于某某路建设。在建设使用土地过程中不存在未批即用或未供即用、批少占多等违法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31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向被申请人邮寄了《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同日由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签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未作答复。2024年2月26日,王某东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王某东进行了书面答复,王某东不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职申请书,2023年10月31日由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签收,即视为被申请人已签收。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期间,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向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再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答复职责已无实际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靖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