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宁
被申请人: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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