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某撤缓收监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某,男,2002年3月13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经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5日。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及《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行为如下: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某未按规定时间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且定位手机无法接通,司法所干警经多次电话联系均未果。马某某未按要求到司法所接受个别教育学习,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分别于2022年4月11日、4月21日被依法给予两次警告。马某某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外出,私自越界。

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依法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2022年6月29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