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征收个人住宅对被征收人进行住房保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第四条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

(一)满足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

(二)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

(三)现住房面积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被征收人申请租赁、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等;

(二)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

(三)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

(四)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被征收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推举家庭中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事项。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收到被征收人住房保障申请后,应及时转给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将审核结果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核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核准结果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公示15个工作日,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平台上发布。

第九条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原审核部门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住房保障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住房保障。申请租赁、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优先安排。申请人获得保障性住房后,不在再参加其他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配租、配售。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