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涉及有关补偿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靖边县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涉及有关补偿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涉及有关补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靖政发〔2017〕4号)同时废止。在本暂行规定出台前,已开工建设并确定补偿标准、签订征地协议、完成清点附着物的项目,继续按“靖政发〔2017〕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之后征占用土地补偿除国家、省、市对个别建设项目另有专门规定的,按具体规定标准执行外,均按本暂行规定执行。结合周边县、市的补偿标准,以及物价上涨等原因,调整了相应的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