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对象范围: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2、经济结构调整、企业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4、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5、失业的残疾人;

6、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7、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8、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

9、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10、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